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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IPO辦法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創業板IPO辦法是中國的一個特定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目錄

名詞解釋

中國證監會2009年3月31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着籌備十餘年之久的創業板有望於5月1日起正式開啟。《管理辦法》共六章五十八條,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當前經濟形勢下推出創業板,能夠為數量眾多的自主創新和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資本市場服務,同時通過資本市場的示範效應,發揮拉動民間投資、推動產業結構升級、以創業促就業的重要作用。

創業板IPO辦法 - 規定

創業板IPO辦法根據規定,到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企業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辦法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並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根據發行程序,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而在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則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辦法特別提出,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做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根據辦法,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創業板IPO辦法 - 修定

創業板IPO辦法修改後的《辦法》共六章58條,其中增加了2條,修改了5條,並做了若干文字調整。但最核心的上市發行門檻並未變化,即採用兩套上市財務標準。據《辦法》第十條規定,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第一套標準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套標準為: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上述兩套標準還須滿足四個條件,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發行前淨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

《辦法》主要的四項修改之處包括明確發審權屬於證監會,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准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並從嚴要求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此外增加對創業板公司退市約束的原則性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