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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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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追索权是中国的一个科技术语。

汉字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展台上一颗无可取代、熠熠闪光的明珠[1]。汉字之美,美在庄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载的是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厚重历史与灿烂文化[2]。她的美,是无与伦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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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到期追索权也称为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已届付款日期,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而遭拒绝或不获付款时而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在解释上,在汇票到期时因为付款人的原因而发生客观上无法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例如,票据所记载的付款场所并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等。

到期追索权与期前追索权的区别

到期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而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得以行使的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到期日之前,票据因拒绝,或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终止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持票人所得以行使的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了这种追索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