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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是一個法規名詞,是有關機關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辦法

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辦法可分為實施文件辦法和工作管理辦法兩種。從結構上而言,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辦法 [1]

外文名稱 Measures

提出者 [2] 機關或部門


約束性側重 行政約束力

形式 文件

特點

(1)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

(2)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結構

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內容。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制發時間、依據。標題之下用括號註明規定製發的年、月、日和會議;或通過的會議、時間及發布的機關、時間;或批准的機關、時間等。有的辦法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發布,這一項目內容可不再寫。

(2)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說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敘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說明。

制度、條例、規定、辦法、細則的差異及用法

1.制度

(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

(2)強調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礎性的約束條文。

例如: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3)重「基礎性」。

2.規定

(1)法律用詞。預先制定規則,以作為行為的標準(如在合同、條約、契約、遺囑、法律中);

權威性地確定為一種指導、指示或行動規則;

預先制定的規則。

(2)強調預先(即再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常用於法律條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3)重「預設性」。

3.辦法

(1)辦事或處理問題的方法。

(2)強調上級對下級的指導性。如: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3)重「指導性」。

4.細則

(1)有關規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詳細的規則。也稱實施細則,多是由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為有效地實施該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作出的權威性解釋、明細的標準和措施用的法規文書。

(2)是對個別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詳細地方加以規範,強調詳細的解釋,說明及法律性。例如: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重「闡述性」。

條例、規定、辦法辨析

總的來說,「條例」、「規定」、「辦法」等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只是名稱不同。三者相比:

1.條例

(1)所涉及事物和問題的性質更重要,範圍比較寬;

(2)內容高度概括;

(3)有效的時間與空間範圍廣闊,穩定性強;

(4)對制定與發布機關的地位有較嚴格限制,如行政系統只有國務院有權使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條例』?。(見1987年

4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

(5)一般屬於「自主的」規範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創造新的規則。

2.規定

(1)使用範圍廣泛,對制定和發布機關的地位無嚴格限制;

(2)所涉及事物和問題不如條例重大,範圍相對窄一些;

(3)內容詳盡具體,針對性強;

(4)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規範性公文,也可以是「補充的」規範性公文(內容為依法或根據授權補充其他規範性公文的內容,對其加以細化和完善),也可以是「執行的」規範性公文(直接為有效執行其他規範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創造新的規則,只是對這些公文在何種情況下適用做出具體規定,對有關概念和問題做出精細的解釋說明)。

(5)從實際使用情況看,規定更適合作為「自主的」和「補充的」規範性公文。

3.辦法

(1)所涉及的事物和問題的規模要更小一些,性質也相對輕一些;

(2)針對性更強,內容也更加詳盡、具體而精細,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

(3)除了一部分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為「執行的」規範性公文,如各種「實施辦法」即均具備這種性質。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