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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目錄

名詞解釋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離。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適用崗位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務派遣常用法律問題

一、對用工單位勞務派遣用工的用工範圍和用工比例有何規定?

答: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使用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用工總量的10%。

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2.工作地點;

3.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7.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8.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9.經濟補償等費用;

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11.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三、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有何規定?

答: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四、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答:主要義務如下:

1.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2.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3.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4.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5.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7.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用工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哪些義務?

答:主要義務如下: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當作管理費或服務費嗎?

答:不可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按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上約定的勞動報酬標準足額發放給被派遣勞動者。

七、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有何規定?

答: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八、被派遣勞動者是否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答: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九、哪些情形應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勞務派遣單位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准的;

2.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終止的;

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十、對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年審有何規定?

答:《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如實報告下列事項:

1.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

3.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

4.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5.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

6.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7.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採用勞務派遣的注意事項

一、選擇和有資質的勞務派遣機構合作

2012年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機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務派遣機構從備案制又重新回歸審批制,企業如果選擇和不具備勞務派遣資質的機構合作,需承擔法律責任。

二、必須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比例

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比例紅線是10%,也就是,勞務派遣用工的員工人數不能超過員工總數的10%,否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到1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勞務派遣用工的崗位必須符合「三性」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勞務派遣用工的「三性」。

勞務派遣與業務外包的區別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並遵守用工單位的管理和規章制度。

業務外包是指企業為了適應環境的需要,獲得比單純利用內部資源更多的競爭優勢,將本該由自己完成的業務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轉為由外部供應商提供的一種經營戰略。

勞務派遣與業務外包都是由非企業內部人員完成企業工作任務的生產活動過程,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區別:

(1)勞務派遣是企業為了滿足其用工需求而採取的用工方式;業務外包是企業為了完成工作任務,最大化內部資源而選擇的經營戰略;

(2)勞務派遣合同屬於勞動合同的一種,而業務外包合同屬於民事承包合同的一種;

(3)員工管理關係不同。勞務派遣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雖然不存在勞動關係,但由用工單位管理,要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而在業務外包中,勞動者由承包公司自行管理,各項工作制度和用人制度也由承包公司自行制定;

(4)法律關係不同。業務外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主要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律關係;而勞務派遣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勞務派遣單位、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之間的法律關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