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改造
勞動改造,簡稱勞改,是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用以管理罪犯(特別是政治犯)的手段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曾經使用過。它是一種經常出現在監獄裏的標語和口號,通過對入獄者強制性的體力勞動,來達到管理者認可的目的。中國國內外常將勞改與勞教混淆,中國官方也籠統地合稱為「二勞」,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後者是一種行政處罰制度。
目錄
應用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勞動改造制度始於清朝。《清史稿》刑法志記載,勞動改造實源自清朝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經山西巡撫趙爾巽奏請各省通設罪犯習藝所。經刑部議准,徒犯毋庸發配,按照年限,於本地收所習藝。流二千里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八年,三千里者十年。遣軍照滿流年限計算,限滿釋放,聽其自謀生計,並准在配所入籍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也有大量人被處以勞改(勞動改造思想)。勞動改造刑滿釋放人士可選擇回鄉或就地編戶留場就業。
介紹
200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被《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原因是由199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及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和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替代[1]。至此,中國勞改制度完全取消。
目前,勞動改造項目在中國大陸已被自願有償勞動替代,犯人可從中獲得非常有限的薪水。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然而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無償強制勞改依然屢見不鮮,最常受到判處勞動改造的有政治叛亂份子、脫北者等,最嚴重則有更嚴重之身心上的刑罰。
參考文獻
- ↑ 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1). 新華網. [200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