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 (中华民国)
劳动基准法 |
---|
|
《劳动基准法》,简称劳基法,是中华民国最基础的劳动法律,主要系“规定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制定(根据该法第1章第1条)。民国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实施,现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目录
背景
台湾在1970至80年代借由对外出口扩张,对美国享有钜额贸易顺差。但美国对外贸易赤字急速恶化,失业率高涨且薪资成长停滞,众多工会认为,开发中国家厂商对劳工提供较差之劳动条件,产品生产成本低于美国厂商,自然能在价格竞争中取胜,此乃牺牲劳工权益之“不公平竞争”,乃以贸易法301条款、加勒比海盆地经济复兴法等贸易法案中之劳动权益条款,迫使贸易对手国实施较佳之劳工权益保障法规。台湾在美国工会对美国国会施压,要求以301条款迫使台湾提升劳动条件的背景下,制订施行劳动基准法。
历史
1958年内政部成立“劳工法规整理委员会”研拟“劳工法草案”时,即将其中第二编定名为“劳动基准”。嗣后,经20馀年的研议,始于1984年7月30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后制定公布,并自次月1日起生效。
- 中华民国73年(1984年)7月30日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14069号令”制定公布,全文86条。
- 中华民国85年(1996年)12月27日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298370号令修正公布第3条条文;并增订第 30-1、84-1、84-2 条条文。
- 中华民国87年5月13日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098000号令修正公布第 30-1 条条文
- 中华民国89年6月28日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58760号令修正公布第 30 条条文
- 中华民国89年7月19日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77630号令修正公布第 4、72 条条文
- 中华民国91年6月12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100120620号令修正公布第 3、21、30-1、56 条条文
- 中华民国91年12月25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100248770号令修正公布第 30、30-1、32、49、77、79、86 条条文;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华民国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 30 条第 1 项及第 2 项规定自中华民国90年1月1日施行
- 中华民国97年5月14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700055071号令修正公布第 54 条条文
- 中华民国98年4月22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800094001号令修正公布第 53 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0年6月29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000136181号令修正公布第 75~79、80 条条文;增订第 79-1 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2年12月1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200225221号令修正公布第 45、47、77、79-1 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4年2月4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12401号令修正公布第 17、28、55、56、78、79、86条条文;增订第 80-1 条条文;除第28条第1项自公布后8个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中华民国104年6月3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64421号令修正公布第4、30、79、86条条文;并自105年1月1日施行
- 中华民国104年7月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077211号令修正公布第58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4年12月16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400146731号令修正第44、46条条文;增订第9-1、10-1、15-1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5年11月16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500140131号令修正公布第14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5年12月2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500157731号令修正公布第23、24、30-1、34、36~39、74、79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条第2项规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条第1项规定及第38条条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中华民国106年12月27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600155871号令修正公布第61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7年1月3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700009781号令修正公布第24、32、34、36~38、86条条文;增订第32-1条条文;并自107年3月1日施行
- 中华民国107年11月21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700125351号令修正公布第54、55、59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8年5月15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800049091号令修正公布第2、9条条文;增订第22-1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8年6月19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800060011号令修正公布第63、78条条文;增订第17-1、63-1条条文
- 中华民国109年6月10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900063561号令修正公布第80-1条条文
内容
《劳动基准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计八十六条。
民国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中华民国内政部“(75)台内劳字第298124号令”订定发布《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条。
1996年首次修法重点:(1)扩大本法适用范围;(2)增订变形工时原则;(3)增订“另行约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条款;(4)增订资遣费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条款。
相关争议
罚则不足
由于劳基法的相关罚金,自1984年后历经27年多均未修改,罚金远不及企业违反劳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2011年发生宏达电员工疑似过劳死事件,但依劳基法超时工作只能开罚3万,引起舆论哗然,因此劳委会提出修法,将原罚则提高约3~5倍,另加入针对违法企业,将公布企业及负责人名称的条款[1],并于2011年6月13日完成修法。但若对于违法情况较严重之大型企业,因为执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吓阻的法规。
劳基法28条(工资优先受偿权及工资执偿基金)
1990年代发生多起恶性倒闭事件,引发多起关厂抗争,也开始出现对于工资债权优先顺位的讨论,近年由于2011年太子汽车工会罢工事件、荣电抗争事件、华隆自救会抗争事件等事件相继发生,修法之议再起,亦有许多立委提过各种修法版本,但由于债权优先度涉及金融单位导致金管会反对等理由[2]。目前修法结果,劳工债权虽然没有优先于银行抵押权,但已提升到与第一顺位抵押权相同,可以与银行抵押权按比例分配。
2017年劳动基准法修正争议
因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在民主进步党(执政党)的多数优势下,不顾各方汹涌的反对声,于民国107年1月10日全部通过,有关反对修改劳基法的抗争运动在各地已经持续一个多月,民众早前亦有占领街头等其他行动,包括立法院外的集会、记录有人以卧轨(即是以躺在路轨上阻碍铁路交通的方式),为求煞停政府的“过劳列车”[3]。
参考文献
- ↑ 廖千莹. 违反劳基法 拟提高罚责、公布负责人. 自由时报. 2011-03-24 [2014-10-22].
- ↑ 王靖怡. 劳工债权优抵押 金管会有意见. 中央社. 2014-04-14 [2014-10-22].
- ↑ 【台湾劳基法-现场观察】记者在台北的一晚:年轻人卧铁路 思辨行动与大台的连结. 明周文化. 2018-01-15 [2018-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