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检查法
《劳动检查法》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旨在透过劳动检查员书面、实地检查事业单位的劳动条件、职业安全卫生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以保障劳工权益。[1]
这部法律最初于1931年2月10日,由当时尚未迁台的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名为《工厂检查法》;期间曾于1935年修正部分条文,1993年为配合社会经济发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提案大修《工厂检查法》,并改名为《劳动检查法》。立法院则于1992年1月6日完成委员会审查,1月7日通过二、三读,成为现行《劳动检查法》的基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