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主菜单

求真百科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包装物是一个特定的名词术语。

中华文明是一种独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中国由于其民族文化强大的包容性与同化性而始终没有间断过的文化传承,这使汉字成为世界上较少的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约公元前14世纪殷商后期出现的甲骨文[2]被广泛认为是汉字的第一种形式,一直发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历史。

目录

名词解释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

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编号为:1412

包装物会计问题的由来

包装物,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把它作为企业存货中一类独立的资产,并单独设置“包装物”账户进行核算。现行会计教科书中一般把“包装物”定义为:“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可见,包装物的定义是从它的实物形状和功能来界定的,但本文认为这种界定并没有能真正把包装物与别的存货资产完全区别开来,它边界存在的模糊性和重叠性给包装物的确认带来了困难,同时给包装物的会计核算也带来了相关问题。

包装物现行核算中的有关问题

现代会计理论认为,会计核算分为“确认、记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而“确认”是核算的第一个环节,确认影响会计的计量、记录和报告,乃至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仅探讨包装物的确认及相关核算问题。

(一)包装物的性质

1、包装物的双重经济属性

显而易见,包装物的会计属性是流动资产,是存货的一个部分。一般来讲,根据存货的经济属性,可以把存货分为两类,一类为劳动对象,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它们是企业生产和劳动价值的载体,也是企业资金运动的载体;而另一类为劳动手段,以低值易耗品为代表,低值易耗品作为劳动工具与固定资产一起为企业生产提供劳动条件,从物质上它本身并不形成产品实体,只是通过摊销方式将自身价值逐渐转移到劳动对象——“产品”中去。而根据对包装物的现行定义,包装物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作为企业商品的组成部分的包装物,如电视机的包装箱、包装衬衫的盒、装酒的瓶等等,这部分包装物从经济属性上已属于 “劳动对象”;另一部分包装物是为企业保存或保管另一种存货的包装容器等,如装油的桶、装酒的坛等,这部分包装物本质上属于“劳动手段”(或“劳动工具”)。因此,包装物是一种兼有两种“身份”的特殊存货,这种双重属性给包装物的确认带来了复杂性。

2、 包装物用途的多样性

包装物很难从它的用途或功能来进行区分,因为它的用途具有多样性。

(1)视同原材料的“包装物”。有一类包装物,它们主要用于产品的生产中,与原材料一样形成产品的实体,因此一般把它等同原材料来进行核算。

(2)视同工具的“包装物”。这种包装物是为保管或保存企业别的存货而需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器具,虽然这些包装物有“包装”的外型和功能,但他们实质上只是一种 “劳动工具”,因此可以视为一些具有“包装”功能的低值易耗品(如果价值上符合固定资产的标准,他们还应归入“固定资产”)。

(3)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些包装物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或为商品的保管提供方便、或为商品的美观考虑、或为顾客提供方便等而伴随着商品一同出售,不单独向顾客收取价款的包装物。

(4)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些包装物尽管也随同商品一同出售,但因为价值较高,并且顾客一般也有选择的权利(如有些食品的礼品盒),对需要的顾客采取在商品价格外单独收费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在经营食品和礼品的企业中较常见。

(5)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企业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一般也是与企业的销售有关,并且是一些可以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包装物出租过程中企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出借是企业无偿向对方借出包装物。

包装物性质的双重性和用途的多样性特点给包装物的界定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动摇了包装物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项目的地位,同时带来了包装物在确认方面的一些问题。

(二) 包装物的现行核算

目前包装物的确认和相关核算的具体做法一般以《企业会计计制度》(2001)为依据。但制度提供的包装物核算中所指的包装物只是包装物概念中所指包装物的一部分,具体可归纳如下:

1、不按“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上文所述的“视同原材料的‘包装物’”中的一部分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因其包装功能不是太明显,故将其作为普通的“原材料”核算,与“包装物”脱离。

(2)上文所述“视同工具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根据其价值不同分别进行核算,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归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而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那一类包装物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这一类包装物尽管从功能上符合包装物的定义,但因它们从经济性质上又与其他会计项目重叠,故也将它们从包装物范围中剥离。

2、作为“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又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作为产品一部分的包装物。如电视机生产中领用的纸包装盒,啤洒生产中使用的瓶或罐等。生产领用时,这些包装物与其他原材料一样从物质上形成产品的实体,从价值上转化为产品的制造成本。因此生产领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时,下同)

(2)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部分包装物一般作为企业促销的手段并给顾客提供方便的包装物。因此这类包装物的价值应转化为企业的一项“营业费用”来处理。销售领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

(3)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与上述包装物一样也是用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只是本包装物向客户单独“计价”收费,因此会计上等同材料销售处理,其形成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同时作为增值税的一个纳税项目核算其“销项税额”。因此,收到包装物款项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包装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

(4)出租出借的包装物。这一类包装物是以“租借”形式向客户提供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包装物,核算上也有别于以上(1)-(3)类包装物。 以出租方式的包装物的核算一般分为押金收取、收取租金、结转成本、退回押金几个环节,其中租金收入作为“ 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以出借方式的包装物不发生收入,仅发生成本,而这种成本会计上也一般作为促销费用,以“营业费用”入账,其他核算环节与出租相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