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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是一個特定的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目錄

名詞解釋

包裝物是指為包裝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用於儲存和保管產品的材料。

2006年新的會計制度中,將包裝物與低值易耗品,合併為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編號為:1412

包裝物會計問題的由來

包裝物,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中把它作為企業存貨中一類獨立的資產,並單獨設置「包裝物」賬戶進行核算。現行會計教科書中一般把「包裝物」定義為:「為了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可見,包裝物的定義是從它的實物形狀和功能來界定的,但本文認為這種界定並沒有能真正把包裝物與別的存貨資產完全區別開來,它邊界存在的模糊性和重疊性給包裝物的確認帶來了困難,同時給包裝物的會計核算也帶來了相關問題。

包裝物現行核算中的有關問題

現代會計理論認為,會計核算分為「確認、記量、記錄和報告」四個環節,而「確認」是核算的第一個環節,確認影響會計的計量、記錄和報告,乃至會計信息的質量。本文僅探討包裝物的確認及相關核算問題。

(一)包裝物的性質

1、包裝物的雙重經濟屬性

顯而易見,包裝物的會計屬性是流動資產,是存貨的一個部分。一般來講,根據存貨的經濟屬性,可以把存貨分為兩類,一類為勞動對象,如原材料、在產品、委託加工物資、庫存商品等,它們是企業生產和勞動價值的載體,也是企業資金運動的載體;而另一類為勞動手段,以低值易耗品為代表,低值易耗品作為勞動工具與固定資產一起為企業生產提供勞動條件,從物質上它本身並不形成產品實體,只是通過攤銷方式將自身價值逐漸轉移到勞動對象——「產品」中去。而根據對包裝物的現行定義,包裝物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作為企業商品的組成部分的包裝物,如電視機的包裝箱、包裝襯衫的盒、裝酒的瓶等等,這部分包裝物從經濟屬性上已屬於 「勞動對象」;另一部分包裝物是為企業保存或保管另一種存貨的包裝容器等,如裝油的桶、裝酒的壇等,這部分包裝物本質上屬於「勞動手段」(或「勞動工具」)。因此,包裝物是一種兼有兩種「身份」的特殊存貨,這種雙重屬性給包裝物的確認帶來了複雜性。

2、 包裝物用途的多樣性

包裝物很難從它的用途或功能來進行區分,因為它的用途具有多樣性。

(1)視同原材料的「包裝物」。有一類包裝物,它們主要用於產品的生產中,與原材料一樣形成產品的實體,因此一般把它等同原材料來進行核算。

(2)視同工具的「包裝物」。這種包裝物是為保管或保存企業別的存貨而需要的包裝容器或包裝器具,雖然這些包裝物有「包裝」的外型和功能,但他們實質上只是一種 「勞動工具」,因此可以視為一些具有「包裝」功能的低值易耗品(如果價值上符合固定資產的標準,他們還應歸入「固定資產」)。

(3)隨同商品出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這些包裝物是在商品銷售過程中,或為商品的保管提供方便、或為商品的美觀考慮、或為顧客提供方便等而伴隨着商品一同出售,不單獨向顧客收取價款的包裝物。

(4)隨同商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這些包裝物儘管也隨同商品一同出售,但因為價值較高,並且顧客一般也有選擇的權利(如有些食品的禮品盒),對需要的顧客採取在商品價格外單獨收費的包裝物。這類包裝物在經營食品和禮品的企業中較常見。

(5)出租出借的包裝物。企業出租出借的包裝物一般也是與企業的銷售有關,並且是一些可以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包裝物出租過程中企業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出借是企業無償向對方借出包裝物。

包裝物性質的雙重性和用途的多樣性特點給包裝物的界定帶來了不確定性,也動搖了包裝物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項目的地位,同時帶來了包裝物在確認方面的一些問題。

(二) 包裝物的現行核算

目前包裝物的確認和相關核算的具體做法一般以《企業會計計制度》(2001)為依據。但制度提供的包裝物核算中所指的包裝物只是包裝物概念中所指包裝物的一部分,具體可歸納如下:

1、不按「包裝物」核算的包裝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1)上文所述的「視同原材料的『包裝物』」中的一部分如紙、繩、鐵絲、鐵皮等,因其包裝功能不是太明顯,故將其作為普通的「原材料」核算,與「包裝物」脫離。

(2)上文所述「視同工具的『包裝物』」,這類包裝物根據其價值不同分別進行核算,價值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歸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而達不到固定資產價值標準的那一類包裝物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這一類包裝物儘管從功能上符合包裝物的定義,但因它們從經濟性質上又與其他會計項目重疊,故也將它們從包裝物範圍中剝離。

2、作為「包裝物」核算的包裝物,又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作為產品一部分的包裝物。如電視機生產中領用的紙包裝盒,啤灑生產中使用的瓶或罐等。生產領用時,這些包裝物與其他原材料一樣從物質上形成產品的實體,從價值上轉化為產品的製造成本。因此生產領用時,應做如下分錄:

借:生產成本

貸:包裝物

材料成本差異(存貨採用計劃成本計價時,下同)

(2)隨同商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這部分包裝物一般作為企業促銷的手段並給顧客提供方便的包裝物。因此這類包裝物的價值應轉化為企業的一項「營業費用」來處理。銷售領用時應做如下分錄:

借:營業費用

貸:包裝物

材料成本差異

(3)隨同商品出售並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這類包裝物與上述包裝物一樣也是用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只是本包裝物向客戶單獨「計價」收費,因此會計上等同材料銷售處理,其形成的收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同時作為增值稅的一個納稅項目核算其「銷項稅額」。因此,收到包裝物款項時,應作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包裝物成本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包裝物

材料成本差異

(4)出租出借的包裝物。這一類包裝物是以「租借」形式向客戶提供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包裝物,核算上也有別於以上(1)-(3)類包裝物。 以出租方式的包裝物的核算一般分為押金收取、收取租金、結轉成本、退回押金幾個環節,其中租金收入作為「 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以出借方式的包裝物不發生收入,僅發生成本,而這種成本會計上也一般作為促銷費用,以「營業費用」入賬,其他核算環節與出租相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