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作家协会
协会介绍
北京作家协会正式成立于1980年6月。其前身为1950年成立的北京市文学艺术联合会文学创作组。北京市文联的第一任主席为老舍先生。
1963年2月成立了北京作协筹备委员会[1],“文革”开始后即停止工作。
1978年9月筹委会重新恢复工作。
1980年6月29日,召开了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了协会章程,选举了由47人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诗人阮章竞当选为主席。
1988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召开了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将“中国作家协会北京分会”更名为“北京作家协会”,选举产生了由39人组成的第二届理事会。小说家兼词作家管桦当选为主席。
1997年5月21日至22日,召开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45人组成的第三届理事会[2]。小说家浩然当选为主席。
2003年9月18日至20日,召开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49人组成的第四届理事会。小说家刘恒当选为主席。
北京作协实行驻会副主席负责制,驻会副主席负责安排、组织协会的所有日常工作,作协主席、副主席均为荣誉性职务。北京作协成立后,通过各种文学活动,努力促进北京地区文学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积极扶持文学新人,不断壮大作家队伍,提倡并组织作家深入社会各个层面的生活,鼓励创作题材、体裁、艺术风格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使北京的文学创作健康发展并且取得了显着成果。自作协成立以来,有数十位作家上百次获得全国性和国际性文学奖,在国内及海外产生了广泛影响。
1978年北京市文联筹备恢复期间,开始组建驻会专业作家队伍。北京作协成立后,驻会专业作家均划归作协管理,他们的工资待遇等同于国家公务人员。至1982年,驻会作家已发展到31人。这一批作家集中了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各个时期的优秀代表。在70年代末到80年代的文学“新时期”里,他们以自己的文学主张、文学追求、创作成绩、创作经验带动了北京地区文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形成了新的“北京作家群”。
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北京作协不再吸收终身制的驻会专业作家,于1986年开始实行合同制专业作家制度和会员创作假制度。“合同制”面向有创作成绩和社会影响、有成熟的创作计划和比较丰富的素材积累的北京作协会员,合同期间作家从作协领取基本生活费,同时每年必须在省市级以上报刊社发表、出版不低于15万字的文学作品,作品稿酬全部归作家自己。自1986年至今,先后有9批42位会员受聘成为合同制专业作家,合同制的建立为作家安心写作提供了保障。合同制与创作假所需的专项奖金,由北京市财政预算中拨给。
1997年,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的变化,北京作协重新制定了新的合同制专业作家聘任管理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合同作家的生活费。2000年,根据作家的不同需求,又开始实行“一制多元”的聘任方式,有“驻会”、“专职”、“兼职”、“挂职”等多种形式,受到很多优秀的中年、青年作家的欢迎。2004年,北京作家协会经过认真审议,聘任了新一届合同制作家共30人,按签约形式分为驻会、专职、兼职、返聘、特殊、选题6种。
为便于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会员参与会务的积极性,作协分别成立了小说创作委员会、诗歌创作委员会、散文报告文学委员会、儿童文学创作委员会、影视创作委员会、文学评论委员会和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均由会员自己选举主任、副主任,自定活动项目,开展活动时作协人员予以协助。
至2006年,作协有驻会专业作家8人,合同制签约作家20余人,会员1011人。
北京作家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作家协会(简称北京作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下的,由北京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作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的英文译名是:Beijing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为BWA。
第二条 北京作协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作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繁荣首都的文学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在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任 务
第四条 北京作协对作家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并努力加强文学队伍的团结,积极发现和扶持文学新人,不断壮大文学队伍。
第五条 本会组织并提倡会员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鼓励题材、体裁、艺术风格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提倡作家积极反映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和现实生活,并通过各项社会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六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作家团体以及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台、港、澳及海外侨胞中作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第七条 本会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友谊做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会 员
第九条 凡在北京生活和工作,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着作,从事文学翻译、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并具有一定成绩,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组审读其作品,理事会审议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向本会汇报创作计划和创作成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按期交纳会费。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失公民权者,经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四、组织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以上人员组成主席团。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驻会副主席负责制,驻会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如驻会副主席调任或退休,即免去“驻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仍保留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副主席和名誉理事。名誉主席、副主席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任。
五、其它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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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流程,收藏 ,搜狐,2021-01-14
- ↑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