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審評中心
主要職責
承擔科研誠信、科技管理、科技資源配置政策研究、評審評估等事務性工作,承擔科技管理平台建設運行、資產管理、科技監督等事務性工作。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規範北京市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在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世界領先的科技園區和國家戰略科技力量建設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2021年修訂)、《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託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關於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學風與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京科發〔2020〕16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家庫集成科技、產業、戰略、經濟等高層次人才,服務科技創新管理,是北京市科技計劃綜合管理平台、市級科技項目統籌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統稱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庫按照「集中統一、科學管理、資源共享、規範使用」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三條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北京科技審評中心(以下簡稱審評中心)開展專家庫日常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科技項目評審、綜合績效評價等環節所需評審專家,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其他管理環節所需專家,具體使用方式根據實際需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入庫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中國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恪守科技倫理,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嚴謹、客觀公正;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研究發展動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
(四)身體健康,具備時間和精力條件完成評審、評價等工作;
(五)按照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科技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專家無不良科技信用記錄,且無學術不端行為,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六條專家分為科技研發類、產業管理類、戰略諮詢類、財務管理[2]類和其他類。
(一)科技研發類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過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或是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
2.在主要國際學術組織中任高級職務,或是國際標準起草人;
3.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外資研發中心的首席技術人員或技術研發總負責人等。
(二)產業管理類專家應是具有豐富科技管理、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熟悉相關領域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上市公司、科技領軍企業、高等學校、各科研機構(包括科研院所、事業單位、新型研發機構等)、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全國性或全市性行業協會學會、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及科技類社會組織等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戰略諮詢類專家應是公共決策諮詢和政策研究領域具有豐碩的成果和較高威望的專家學者。包括熟悉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政策的政府專家諮詢顧問委員會成員;國家部委、市級有關部門、國家高端智庫、知名高等學校的專家學者;在科技創新政策研究、戰略規劃制定、項目管理等領域具備豐富經驗的智庫或諮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四)財務管理類專家應當是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的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註冊會計師,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業單位等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
(五)其他專家包括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法學專家;具有豐富科普傳播工作經驗或對科普創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等。
第七條專家入庫主要採取邀請入庫、公開徵集和共建共享三種方式:
(一)邀請入庫。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主動邀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和北京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前三名獲得者)等高層次人才,以及本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入庫,經專家本人同意並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可直接入庫;
(二)公開徵集。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按照常年受理、定期審核入庫方式徵集專家。專家自願通過信息系統填寫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後提交至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符合條件的專家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納入專家庫;外籍專家也可按此程序申請入庫;
(三)共建共享。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通過與國內各類專家庫建設方簽訂協議的方式,按照協作共享的原則積極將符合條件的專家吸納入庫;本市及外省市相關行政部門需要使用專家庫資源的,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可依申請並按專家自願參與原則提供相應協助。
第八條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擬入庫專家名單應在信息系統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專家人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提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專家正式進入專家庫,並告知專家本人。
第九條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建立反映入庫專家特色的專家標識體系,對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等進行精確描述。
第十條專家庫實行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定期開展入庫專家個人信息確認或更新。
除定期更新外,入庫專家應在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主動登錄信息系統更新信息。專家所在單位負責對專家更新信息進行核對、補充後,在信息系統中提交。
專家連續兩年未對本人信息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專家資格將被凍結,相關情況將通知專家本人。專家重新登錄確認或更新信息並經所在單位審核通過後,可解除凍結狀態。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以出庫: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專家信用評級為C級的;
(三)本人有主動迴避情形的,但未申明迴避的;
(四)擅自披露評審等活動所涉及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接受邀請後兩次無故缺席的;
(六)因評審工作失職並受到有效投訴的;
(七)不公正履行專家職責,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行為的;
(八)被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九)違法違紀、開除公職或黨籍的;
(十)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第十一條(一)、(二)所列情形的,自情形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入庫。具有第十一條(三)、(四)、(五)、(六)所列情形的,自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入庫。具有第十一條(七)、(八)、(九)所列情形的,終身不得再次入庫。
第十三條專家出庫程序。專家所在單位、審評中心核實相關信息後,由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委託審評中心予以出庫,並告知專家本人。
參考文獻
- ↑ 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道客巴巴,2018-07-19
- ↑ 財務管理必須懂的10個財務知識 ,搜狐,202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