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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防護口罩

醫用防護口罩

醫用防護口罩是指可過濾空氣中的微粒,阻隔飛沫、血液、體液、分泌物等的自吸過濾式防塵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口罩的生產製造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行業標準-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

目錄

基本內容

中文名:醫用防護口罩

物品屬性:材質、性能、用途

外文名:Medical respirators

物品規範: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

口罩簡介

這是一種能阻止經空氣傳播的直徑≤5μmg感染因子或近距離(≤1m)接觸經飛沫傳播的疾病而發生感染的口罩。醫用口罩的使用包括密合性測試、培訓、型號的選擇、醫學處理和維護。

相關說明

醫用防護口罩由口罩面體和拉緊帶組成,其中口罩面體分為內、中、外三層,內層為普通衛生紗布或無紡布,中層為超細聚丙烯纖維熔噴材料層,外層為無紡布或超薄聚丙烯熔噴材料層。這種高效醫用防護口罩疏水透氣性強,對微小帶病毒氣溶膠或有害微塵的過濾效果顯著,總體過濾效果良好,所用材料無毒無害,佩帶舒適。

醫用防護口罩是防止呼吸道傳染病最好的用品,每人都應隨身攜帶。

☆ 防護空氣中懸浮顆粒對人體的危害

☆ 適用於傳染病區醫護人員的防護

☆ 適用於病毒實驗室人員的防護

☆ 傳染病流行期間各類人員的防護

☆ 有毒化學、礦山工作人員,花粉過敏人員

☆ 軍隊生化武器的單兵防護

技術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行業標準 (GB 19083-2003)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行業標準 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rotective face mask for medical use

GB 19083-2003

前 言

本標準用於對醫用防護口罩質量進行評價。

本標準的4.1為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生產單位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本標準組織生產,經銷單位自2003年6月15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市醫療器械檢測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醫療器械檢測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章兆園、畢春雷、廖曉曼、閆雪、曾寧。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用防護口罩(以下簡稱口罩)的基本要求、試驗方法標識使用說明書及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可濾過空氣中的微粒,阻隔飛沫、血液、體液、分泌物等的自吸過濾式防塵醫用防護口罩。

規範性引用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91-200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T 4745-1997 紡織織物 表面抗濕性測定 沾水試驗

GB 15980-1995 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衛生標準

GB/T 16886.7-2001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

GB/T 16886.10-2000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致敏試驗

名詞與術語

3.1過濾效率filtering efficiency

在規定條件下,護品將空氣中的顆粒物濾除的百分數。

3.2 阻燃性能flame retardation

護品阻止本身被點燃、有焰燃燒和陰燃的性能。

3.3 消毒 disinfection

用物理或化學方法殺滅或清除傳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達到無害化。

3.4 滅菌 sterilization

用物理或化學方法殺滅傳播媒介上所有的微生物,使其達到無菌。

3.5 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 self-inhalation filter type dust mask

靠佩戴者呼吸克服部件阻力,用於防塵的淨氣式呼吸護具。

3.6 密合型 sealing half-mask

與面部密合能遮住鼻、口的面罩。

3.7 沾水等級spray rating

表示織物表面抗濕性的程度。

技術要求

4.1 口罩基本尺寸

a) 長方形口罩展開後中心部分尺寸:長度不小於17cm、寬度不小於17cm;

b) 密合型拱形口罩尺寸:橫徑不小於14cm,縱徑不小於14cm。

4.2 外觀

c) 口罩表面不得有破洞、污漬;

d) 口罩不應有呼氣閥。

4.3 鼻夾

a) 口罩上必須配有鼻夾;

b) 鼻夾由可彎折的可塑性材料製成,長度不小於8.5cm。

4.4 口罩帶

a) 口罩帶應調節方便。

b) 應有足夠強度固定口罩位置。每根口罩帶與口罩體連接點的斷裂強力應不小於10N。

4.5 過濾效率

口罩濾料的顆粒過濾效率應不小於95%。

4.6 氣流阻力

在氣體流量為85L/min情況下,口罩的吸氣阻力不得超過343.2Pa(35mmH2O)。

4.7 合成血穿透阻隔性能

合成血以10.7kPa (80 mmHg)壓力噴向口罩樣品,口罩內側不應出現滲透。

4.8 表面抗濕性

口罩沾水等級應不低於GB/T4745中GB3級的規定。

4.9 消毒和滅菌

a) 標識為消毒級的口罩應符合GB 15980中4.3.2的要求。

b) 標識為滅菌級的口罩應符合GB 15980中4.3.2的要求。

4.10 環氧乙烷殘留量

經環氧乙烷滅菌的口罩,其環氧乙烷殘留量應不超過10μg/g。

4.11 阻燃性能

所用材料不應為易燃性。移離火焰後繼續燃燒應不超過5s。

4.12 皮膚刺激性

口罩材料應無皮膚刺激反應。

4.13標誌與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本標準6中的規定。

試驗方法

5.1口罩基本尺寸

以通用量具測量,應符合第4.1條規定。

5.2 外觀

目力檢查,應符合第4.2條規定。

5.3鼻夾

通過檢查並以通用或專用量具測量,應符合第4.3條規定。

5.4口罩帶

總共應檢測4個口罩。2個經過溫度預處理,2個不經過預處理。

溫度預處理條件:

a)(70±3)℃空氣中24小時

b)(-30±3)℃空氣中24小時

在溫度預處理後應在室溫恢復至少4小時。

通過目力檢查和拉力計測量,均應符合4.4規定。

5.5 過濾效率與氣流阻力試驗

應該使用6個口罩濾料進行過濾效率試驗。3個經過溫度預處理,3個不經過預處理。

溫度預處理條件:

a)(70±3)℃空氣中24小時

b)(-30±3)℃空氣中24小時

在溫度預處理後應在室溫恢復至少4小時。

空氣流量應該穩定至(85±2)L/min。

試驗應該一直進行到濾料達到最低過濾效率時或至少有(200±5)mg的氣溶膠作用於濾料上時為止。

在規定試驗條件用的NaCl氣溶膠顆粒大小分布應為計數中位徑在(0.075±0.020)μm,幾何標準差不超過1.86。

過濾效率測定結果應大於或等於4.5的規定。

口罩的吸氣阻力應符合本標準4.6條的規定。

5.6 合成血穿透阻隔性能

檢查5個口罩。

口罩在(21±5)℃,相對濕度(85±5)%下預處理至少4h。口罩從環境箱中取出1分鐘內作測試。

口罩固定在突起的夾具上,在305mm的距離將2ml的合成血(表面張力(4.0~4.4)×10-4N/cm)從內徑0.84mm的套管中沿水平方向噴向被測口罩。測試壓力為10.7kPa (80 mmHg)。取下口罩,檢查內側面是否透過。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7條的規定。

5.7 表面透濕性試驗

用GB/T 474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8條的規定。

5.8 消毒和滅菌

用GB 15980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9條的規定。

5.9環氧乙烷殘留量

按照GB15980-1995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10條的規定。

5.10阻燃性能:

總共應檢測4個口罩。2個經過溫度預處理,2個不經過預處理。

溫度預處理條件:

a)(70±3)℃空氣中24小時

b)(-30±3)℃空氣中24小時

在溫度預處理後應在室溫恢復至少4小時。

單燃燒器試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結果應符合4.11規定。

將口罩戴在金屬頭模上,在鼻尖處測量的頭模運動線速度為(60±5)mm/s。

頭模穿過丙烷燃燒器的位置可調。燃燒器的頂端和口罩的最低部分(當直接對着燃燒器上放置時)的距離應設置在(20±2)mm。

將頭模轉離鄰近燃燒器的區域,打開丙烷氣,壓力調節到20000~30000Pa (0.2bar~0.3bar)並點燃氣體。通過針閥和仔細調節供氣壓力,將火焰高度調節在(40±4)mm。火焰的溫度在燃燒器尖端上方(20±2)mm處用1.5mm直徑金屬隔離的熱電偶探針測量,應為(800±50)℃。

將頭模設置到運動狀態並記錄口罩一次通過火焰的效應。

應重複試驗以便能評價在口罩外部所有材料。任何一個組件應只通過火焰一次。

5.11皮膚刺激性

按照GB/T 16886.10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4.12條的規定。

5.12標識與使用說明書

目力檢查,應符合第4.13條規定。

標識與使用

6.1 標識

6.1.1 口罩最小包裝上至少應有以下清楚易認的標識,如果包裝是透明的,應可以透過包裝看到標識:

a) 產品名稱;

b) 生產商或供貨商的名稱、商標;

c) 產品形式標識;

d) 濾料級別:N95;

e) 貯存期限;

f) "請參見生產者提供的信息"的說明;

g) 生產者建議的貯存條件(至少是溫度和濕度條件);

h) 需組裝的部件應該做出安全符號標識;

i) 一次性使用的應有一次性標識;

j) 重複性使用的應標明滅菌方法。

註:N95為濾料的等級,該等級濾料對非油性顆粒的過濾效率不小於95%。

6.1.2 包裝箱上至少應有以下內容或標識:

a) 製造商名稱和地址、電話、郵編;

b) 產品名稱;

c) 產品執行標準號;

d) 生產批號;

e) 重量;

f) 規格數量;

g) 體積;

h) 防曬,怕濕等字樣和標誌,標誌應符合GB/T191的規定。

6.2使用說明書

使用說明書至少應使用中文。

使用說明書應至少給出下列內容:

a) 用途和使用限制;

b) 有色代碼的意義;

c) 使用前需進行的檢查;

d) 佩戴適合性;

e) 使用方法;

f) 保養(例如清洗、消毒),如適用;

g) 貯存;

h) 所使用的符號和/或圖示的含義;

i) 應給出可能會出現的問題,例如:口罩的適合性(使用前進行檢查);如果有頭髮進入面罩封邊以內則防泄漏的要求可能會達不到;空氣質量(污染物、缺氧等);

j) 在有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設備;

k) 應該包括有關口罩丟棄時間的建議;

l) 如果口罩不是設計為一次性使用,廠家應推薦清洗和消毒方法。

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包裝

7.1.1 口罩的包裝應該能夠防止機械損壞和使用前的污染。

7.1.2 口罩按數量裝箱,放入合格證(裝箱單),封箱。

7.2 運輸

按合同規定的條件。

7.3 貯存

按使用說明書的規定進行。[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