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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医药卫生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谁来提供医疗服务,是医药卫生事业问题;二是谁来支付医疗费用,是医疗保障问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民众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又作为医疗费用的主要支付方,是医药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医改的重要领域之一。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意思 民众的安全网、社会的稳定器

意义 医药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目标 合理组织财政资源

目录 1主要目标 2重要意义 3主要政策 4主要问题 5发展展望 6覆盖全国

主要目标

医疗保障的主要目标是合理组织财政资源,满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资金需求,简言之,就是"有钱看病"。这么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公认的"世界难题",其主要特点和难点:一是涉及系统多,包括个人、组织、政府、社会,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二是必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才能实现保障功能,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增加了购买医疗服务的环节,管理服务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明显增加;三是供求关系难以测定,医学技术的发展无止境,人民对生命和健康的期望无止境,而资金的筹集有限,特别是随着老龄化进展,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

重要意义

医疗保障与医药卫生事业直接相关、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医疗保障功能必须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来实现;同时,医疗保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也将对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一方面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将为国民健康提供稳定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最终全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化为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医疗保障机构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利益代表,在购买医药服务的过程中,将发挥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制约、引导作用,有利于形成外部制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

主要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在全国范围全面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着原劳动保障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政策的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覆盖了城镇全体从业人员。截至2009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2亿人。

2.筹资标准。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在职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前,用人单位缴费率全国平均水平为7.37%,个人缴费率全国平均为2%。

3.统筹层次。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目前,全国多数地区为县级统筹,目前正在进行提高统筹层次的工作。

4.待遇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实际在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约72%,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约67%。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目前,这项制度已在全国全面推开。主要政策:

1.覆盖范围。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大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截至2009年底,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1.8亿人。

2.筹资标准。由各地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合理确定。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人均筹资标准为130元。

3.政府补助。为了引导和帮助广大城镇居民缴费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了政府补助的政策。2009年政府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

4.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约55%。此外,为解决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问题,部分地区开展了门诊统筹,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是以政府资助为主、针对农村居民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截至2009年底,参合人数8.33亿人。

2.筹资和政府补助。政府对所有参合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40元,地方财政的资助额不低于40元,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对东部省份也按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3.待遇标准。新农合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2009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约55%。

(四)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兜底层次,包括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政府财政提供资金,主要是为无力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以及进入后个人无力承担自付费用的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因病致贫的低收入者和贫困者,资金主要由财政支持,也可以吸纳社会捐助等其他来源的资金。2009年,全年共累计资助5650万人参保参合,住院救助520万人次,门诊救助1083万人次。

(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主要政策。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需要通过购买医疗服务来实现。由于医疗服务存在高度专业性、资源相对垄断性等特点,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不能实现完全充分的市场竞争。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必须承担控制医疗费用的责任,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引导,主要管理手段是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简称"三二一"。

1.服务项目管理。通过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3个目录"。参保人员在"3个目录"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就医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若干包括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目前,全国定点医疗机构8.36万家,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占76%,定点零售药店9.63万家。多数统筹地区实现了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负担自付医疗费用,但异地就医垫付问题还比较普遍。

3.结算管理。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是指医疗保险费用拨付的方式和流向,不同的支付方式与标准产生不同的激励机制。目前各地实行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从医疗保险结算的发展趋势看,由单一的结算方式向复合式结算方式转变,如门诊和住院通常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以按服务项目付费为代表的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有助于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主要问题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采取渐进方式,从部分人群开始设计制度,逐步推进,本身带有很强的阶段性和试验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局限。

(一)保障水平总体不高,人群待遇差距较大。一是医疗保险虽然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仍有1亿多人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二是筹资和保障水平总体不高,部分重病患者参保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医疗保障范围以住院为主,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正在推进过程中。三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障水平不均衡,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待遇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医保,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待遇水平落差较大。以上3点表明公平性尚有欠缺。四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只有部分人群有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衔接不够,医疗救助的能力也很有限,家庭因病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适应流动性方面不足。一是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参保人员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流动以及身份发生变化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二是异地就医问题突出,特别是部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反映就医报销不便,需要垫付医药费用,一些退休人员要求享受居住地医疗保险待遇。

(三)保证可持续性方面不足。一是统筹层次不高。目前仍然以县级统筹为主,共济性不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差,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异地就医。二是医药费用成本控制机制未完全建立。按照医改要求,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三是经办服务能力不适应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人员编制、经费不足的问题。还有不少地区信息化水平低,管理手段落后。

发展展望

党的十七大已经确定了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七大 十七大 基本建立的宏伟目标。按照中央的要求,近期医疗保障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当前重点是加快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4项制度,从重点保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并做好制度之间的衔接。

(一)扩大覆盖面,尽快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主要措施:一是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争取2010年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二是推进大学生参保。将新入学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做好衔接,保障其基本医疗。三是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参保力度,落实选择参保政策,提高参保率。四是新农合参合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同时,按照全民医保的目标,探索建立引导各类人员长期参保的机制,减少有病参保、无病退保的"逆向选择"。

(二)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 主要措施:一是提高封顶线。2010年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继续提高。二是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要有所提高。同时,考虑均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待遇水平,不断缩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三是进一步降低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负担。在规范相应的治疗指南和疾病治疗服务包的基础上,逐步探索解决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四是拓宽保障范围。2010年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力争达到60%)的统筹地区,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解决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五是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主要措施:一是从2010年开始编制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预算,使基金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通过编制"赤字预算"等办法,扩大覆盖面,提高待遇水平,限期释放过多的结余。二是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2011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参保人数较少、共济能力差的省区,逐步探索实现省级统筹。三是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四是改进支付方式,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2010年选择部分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进行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

(四)改进医疗保险服务,方便参保群众。主要措施:一是推行直接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药费用,着力解决参保人员"跑腿"和"垫支"问题。以"一卡通"为重点,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2010年80%的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医保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个人不垫付医药费用。二是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减少异地就医人数;推进省内联网结算,尽快实现同省跨城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探索建立区域经办机构协作机制,逐步解决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问题。三是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到手续简便、流程规范、数据共享,方便广大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四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最大限度方便参保人员。

覆盖全国

截至目前,中国大陆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超过12.5亿的人口,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医疗保障制度。 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司司长张宗久在此间举行的海峡两岸医院院长论坛(2011)上介绍,1997年至今,中国政府加大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力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数已达到8.35亿人,占农村人口总数的96.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也分别达到2.34亿人和1.87亿人,三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覆盖大陆超过93%的人口。

同时,当年度还实施医疗救助3984万人次,医疗救助支出65.5亿元。

截至目前,大陆已基本建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医疗救助托底,公务员补助、企业补充保险、特殊人群、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

据介绍,2010年,中国大陆的卫生总费用为19600亿元,占GDP的5.28%。以2009年的统计数据测算,政府和社会的卫生支出分别占到当年卫生总费用构成的27.5%和35.1%。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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