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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條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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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條憲法》是在日本推古天皇12年(604年)所制定的17條條文。相傳是由聖德太子制定的。內容與今日的《日本憲法》不同;它主要是包括對官僚貴族的道德規範和一些佛教的思想;為迄今所知,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但並非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憲法[1]

目錄

主要內容

-- 日本憲法--《十七條憲法》

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親肇作憲法十七條。

一曰,以和為貴,無忤為宗。

人皆有黨,亦少達者。是以或不順君父,乍違於鄰里。

然上和下睦,諧於論事,則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篤敬三寶。

三寶者,佛,法,僧也。則四生之終歸,萬國之極宗。

何世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惡,能教從之,其不歸三寶,何以直枉?

三曰,承詔必謹。

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天覆地轉,四時順行,萬氣得通。地欲覆天,則致壞耳。

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詔必慎,不謹自敗。

四曰,群臣百寮,以禮為本。

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禮。上不禮而下非齊,下無禮以必有罪。

是以,群臣有禮,位次不亂;百姓有禮,國家自治。

五曰,絕餮棄欲,明辨訴訟。

其百姓之訟,一日千事。一日尚爾,況乎累歲?

頃治訟者得利為常,見賄聽讞,有財者之訟,如石投水;乏者之訴,似水投石。

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闕。

六曰,懲惡勸善,古之良典。

是以無匿人善,見惡必匡。其諂詐者,則為覆國家之利器,為絕人民之鋒劍。

亦佞媚者,對上則好說下過,逢下則誹謗上失。

其如此人皆無忠於君,無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濫。

其賢哲任官,頌音則起;姦者有官,禍亂則繁。

世少生知,克念作聖。事無大少,得人必治;時無急緩,遇賢自寬。

因此國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聖王為官以求人,為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

公事靡盬,終日難盡。是以遲朝不逮於急。早退必事不盡。

九曰,信是意本,每事有信。

其善惡成敗,要在於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無信,萬事悉敗。

十曰,絕忿棄瞋,不怒人違。

人皆有心,心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

是非之理、詎能可定。相共賢愚、如環無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從眾同舉。

十一曰,明察功過,賞罰必當。

日者賞不在功,罰不在罪。執事群卿,宜明賞罰。

十二曰,國司,國造,勿斂百姓。

國非二君,民無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與公,賦斂百姓?

十三曰,諸任官者,同知職掌。

或病或使,有闕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識。其以非與聞,勿防公務。

十四曰,群臣百寮,無有嫉妒。

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妒之患,不知其極。所以,智勝於己則不悅,才優於己則嫉妒。

是以,五百之乃今遇賢,千載以難待一聖。其不得賢聖,何以治國?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

凡夫,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則以私妨公,憾起則違制害法。

故初章雲,上下和諧,其亦是情歟。

十六曰,使民以時,古之良典。

故,冬月有間,可以使民。從春至秋,農桑之節,不可使民。其不農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夫事不可獨斷,必與眾宜論。

少事是輕,不可必眾。唯逮論大事,若疑有失。故,與眾相辨,辭則得理。 (『日本書紀』第二十二巻豐禦食炊屋姬天皇 推古天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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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