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條憲法
十七條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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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條憲法》是在日本推古天皇12年(604年)所制定的17條條文。相傳是由聖德太子制定的。內容與今日的《日本憲法》不同;它主要是包括對官僚和貴族的道德規範和一些佛教的思想;為迄今所知,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但並非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憲法。[1]
目錄
主要內容
-- 日本憲法--《十七條憲法》
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親肇作憲法十七條。
一曰,以和為貴,無忤為宗。
人皆有黨,亦少達者。是以或不順君父,乍違於鄰里。
然上和下睦,諧於論事,則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篤敬三寶。
三寶者,佛,法,僧也。則四生之終歸,萬國之極宗。
何世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惡,能教從之,其不歸三寶,何以直枉?
三曰,承詔必謹。
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天覆地轉,四時順行,萬氣得通。地欲覆天,則致壞耳。
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詔必慎,不謹自敗。
四曰,群臣百寮,以禮為本。
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禮。上不禮而下非齊,下無禮以必有罪。
是以,群臣有禮,位次不亂;百姓有禮,國家自治。
五曰,絕餮棄欲,明辨訴訟。
其百姓之訟,一日千事。一日尚爾,況乎累歲?
頃治訟者得利為常,見賄聽讞,有財者之訟,如石投水;乏者之訴,似水投石。
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闕。
六曰,懲惡勸善,古之良典。
是以無匿人善,見惡必匡。其諂詐者,則為覆國家之利器,為絕人民之鋒劍。
亦佞媚者,對上則好說下過,逢下則誹謗上失。
其如此人皆無忠於君,無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濫。
其賢哲任官,頌音則起;姦者有官,禍亂則繁。
世少生知,克念作聖。事無大少,得人必治;時無急緩,遇賢自寬。
因此國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聖王為官以求人,為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
公事靡盬,終日難盡。是以遲朝不逮於急。早退必事不盡。
九曰,信是意本,每事有信。
其善惡成敗,要在於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無信,萬事悉敗。
十曰,絕忿棄瞋,不怒人違。
人皆有心,心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
是非之理、詎能可定。相共賢愚、如環無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從眾同舉。
十一曰,明察功過,賞罰必當。
日者賞不在功,罰不在罪。執事群卿,宜明賞罰。
十二曰,國司,國造,勿斂百姓。
國非二君,民無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與公,賦斂百姓?
十三曰,諸任官者,同知職掌。
或病或使,有闕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識。其以非與聞,勿防公務。
十四曰,群臣百寮,無有嫉妒。
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妒之患,不知其極。所以,智勝於己則不悅,才優於己則嫉妒。
是以,五百之乃今遇賢,千載以難待一聖。其不得賢聖,何以治國?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
凡夫,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則以私妨公,憾起則違制害法。
故初章雲,上下和諧,其亦是情歟。
十六曰,使民以時,古之良典。
故,冬月有間,可以使民。從春至秋,農桑之節,不可使民。其不農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夫事不可獨斷,必與眾宜論。
少事是輕,不可必眾。唯逮論大事,若疑有失。故,與眾相辨,辭則得理。 (『日本書紀』第二十二巻豐禦食炊屋姬天皇 推古天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