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宪法
十七条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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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宪法》是在日本推古天皇12年(604年)所制定的17条条文。相传是由圣德太子制定的。内容与今日的《日本宪法》不同;它主要是包括对官僚和贵族的道德规范和一些佛教的思想;为迄今所知,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但并非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宪法。[1]
目录
主要内容
-- 日本宪法--《十七条宪法》
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亲肇作宪法十七条。
一曰,以和为贵,无忤为宗。
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乍违于邻里。
然上和下睦,谐于论事,则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笃敬三宝。
三宝者,佛,法,僧也。则四生之终归,万国之极宗。
何世何人,非贵是法。人鲜尤恶,能教从之,其不归三宝,何以直枉?
三曰,承诏必谨。
君则天之,臣则地之。天覆地转,四时顺行,万气得通。地欲覆天,则致坏耳。
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诏必慎,不谨自败。
四曰,群臣百寮,以礼为本。
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礼。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
是以,群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国家自治。
五曰,绝餮弃欲,明辨诉讼。
其百姓之讼,一日千事。一日尚尔,况乎累岁?
顷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听谳,有财者之讼,如石投水;乏者之诉,似水投石。
是以贫民则不知所由,臣道亦于焉阙。
六曰,惩恶劝善,古之良典。
是以无匿人善,见恶必匡。其谄诈者,则为覆国家之利器,为绝人民之锋剑。
亦佞媚者,对上则好说下过,逢下则诽谤上失。
其如此人皆无忠于君,无仁于民。是大乱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滥。
其贤哲任官,颂音则起;奸者有官,祸乱则繁。
世少生知,克念作圣。事无大少,得人必治;时无急缓,遇贤自宽。
因此国家永久,社稷勿危。故古圣王为官以求人,为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
公事靡盬,终日难尽。是以迟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尽。
九曰,信是意本,每事有信。
其善恶成败,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万事悉败。
十曰,绝忿弃瞋,不怒人违。
人皆有心,心各有执。彼是则我非,我是则彼非。我必非圣,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
是非之理、讵能可定。相共贤愚、如环无端。是以、彼人虽瞋、还恐我失、我独虽得、从众同举。
十一曰,明察功过,赏罚必当。
日者赏不在功,罚不在罪。执事群卿,宜明赏罚。
十二曰,国司,国造,勿敛百姓。
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与公,赋敛百姓?
十三曰,诸任官者,同知职掌。
或病或使,有阙于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识。其以非与闻,勿防公务。
十四曰,群臣百寮,无有嫉妒。
我既嫉人,人亦嫉我,嫉妒之患,不知其极。所以,智胜于己则不悦,才优于己则嫉妒。
是以,五百之乃今遇贤,千载以难待一圣。其不得贤圣,何以治国?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
凡夫,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则以私妨公,憾起则违制害法。
故初章云,上下和谐,其亦是情欤。
十六曰,使民以时,古之良典。
故,冬月有间,可以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其不农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夫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宜论。
少事是轻,不可必众。唯逮论大事,若疑有失。故,与众相辨,辞则得理。 (‘日本书纪’第二十二巻丰御食炊屋姬天皇 推古天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