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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員(senator),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項,合眾國參議院議員由各州州議會選舉,每州選舉參議員二人,任期六年,參議員各有一票表決權。

  • 參議員于第一次選舉揭曉集合後應即儘量平均分為三組,第一組參議員任期應于第二年年末終了,第二組參議員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終了,第三組參議員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終了,俾參議員總數三分之一得於每二年改選一次;
    • 在任何一州議會休會期間,如因參議員辭職或其他緣由致產生缺額時,該州行政長官得於州議會召開下次會議補選前,任命臨時參議員。
  • 具體情況分為兩種:在共和制國家,有些國家憲法明確規定,總統卸任後進入參議院成為終身參議員,義大利、智利憲法都有此規定。
  • 參議院議員的任期為6年,相較眾議員的4年任期更長。另外與隨時解散的眾議院不同,參議院沒有中途解散的制度,而通過三年一度的普通選舉改選一半議席進行更換。
    • 由於不能如眾議院一樣通過內閣不信任決議(但可以通過無拘束力的問責決議),參議院與日本內閣的關聯程度相對更弱。
    • 在實際運作中,日本法律儘管規定首相(內閣總理大臣)需從國會議員中指定,但過去完全都是由眾議院議員選出,至今尚未從參議員中產生過任何一位首相。
    • 具備中立仲裁性質的行政監視委員會也設置於參議院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