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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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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 指的是一种故意非故意不顾他人观感,而且可能对社会造成 危害、无法增进 公众 福祉的行为。因此世界各国都在民事和刑事上修订反制反社会行为条文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反社会行为 [1]

外文名 Anti-social behaviour

隶 属 宪法

类 别 法律

简介

反社会行为是对他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或者财产损伤或损害的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触犯法律。

遏制之道

大约7年前,专栏作家安东尼·路易斯在为<纽约时报>写了32年的专栏后,决定要告别读者了。在他的告别辞里,路易斯不无忧虑地提到,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理念正在受到挑战——对理性的忠诚遇到了威胁。

其实,这种威胁的存在,不仅是美国社会的一个问题,也日益成为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问题。问题的表现之一,是反社会的行为有不断增多之势。这种态势,从近来的几起凶杀事件中就可见一斑。

反社会行为,是一种越轨行为,有时候还是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为了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有时候,实施暴力者并无利益可求,只为泄愤)而违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并因此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乃至严重破坏。不论如何,反社会恶性事件的逐渐增多,是必须警惕的事情。

从特征上来看,反社会行为中的施暴者与施暴对象,没有明显的目标关系,这就有点“滥杀无辜”的意味。也正因此,反社会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大,容易让手无寸铁的普通民众无因受害,而产生更为强烈的不安全感。可以这么说,承认反社会行为的客观存在,遏制反社会行为有所增多的势头,已然是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命题。

其实,施暴者做出反社会之举,不外是内因在起作用或是外因的诱发。如果剖析近年来出现的不少反社会的极端行为案例,可以发现,同样社会背景下,个案情况亦大有不同。这涉及到的正是施暴者的内因问题。总体来说,不少施暴者的性格比较固执、偏激、狭隘,容易做出非理性的举动。必须指出的是,那些激进举动往往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的结果。施暴者动辄反社会,实在是忘却了人之为人的常识。

谨防极端——这是一个善意的告诫,极端的举动于人、于己、于社会均无益处。一个谨守本分的公民,应是社会理性的忠诚信奉者,是社会良善道德的实践者。尽管很多人的生活中都有种种不如意处,但激进到失去理智,甚至去残害无辜,无论如何是不能为社会道德与法律底线所忍受的。

就较高的标准而言,一个社会当鼓励公民对责任伦理的信仰。在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看来,一个信奉责任伦理的人,将考虑他(她)的行动后果的价值,从而将行动获得实现的机会以及结果一并列入考虑。换种表达方式来说,也即是在个人欲望与社会责任发生冲突时,要“负责任地生活”。一个公民也唯有对法律精神、对普适价值怀有必要的尊重,才能真正“负责任地生活”。信奉责任伦理的人,其实也是选择了一种负责任的生活态度。那种只顾个人感受、不计社会后果的极端行为,显然是与责任伦理的信仰背道而驰的。

当然,反社会行为的发生,很多时候是因为外部因素所诱发。外部因素有偶然的、个人化的,也有系统的、具社会性的。那么,反社会行为的增多,是否可以简单理解为社会心理层面对社会理性失去忠诚了呢?当然不能。我们这个社会,总体而言,社会心理还是比较健康的,但也不排除其中有一些阴暗面的存在。中国依然处于转型阶段,而转轨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即是社会矛盾的张力容易变大。

当下中国局部社会矛盾的突出,很关键的一个原因是贫富差距不合理地急剧拉大,亦有少数掌握公权力者借势欺压民众,以及一些利益集团对规范市场的破坏的因素。市场经济是利益差别经济,虽然部分人对于差别利益的追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但当下这个市场,又是个不尽规范的市场,一些人获得暴利,依赖的是裙带关系和灰色手段等。这些因素与少数地方当政者的作为缺失结合在一起,成为反社会行为增多的主要背景之一。

因此,减少反社会行为的发生概率,尽量改良这一行为的滋生土壤,是一个颇具社会性的使命。解铃总须系铃人——要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还要从整体社会生态的优化着手,努力追求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则是要大力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境况,为其打通可以正常发展的向上通道。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是:若外部世界和美安宁,个人心中的“恶之花”,也定是难以开放的。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