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的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装物等。在会计核算中,发出商品不能作为销售处理,而必须在收到货款后,销售才能成立。为了反映和监督商品发出和收取货款的情况,应设置"发出商品"帐户组织核算。
发出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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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借记该帐户,收到货款后,按发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垫运杂费贷记该帐户,由购货单位退回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也在该帐户的贷方反映。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平时发生的发出商品不在"发出商品"帐户内反映,而是设置"发出商品登记簿" (见"发出商品登记簿") 予以登记,如在月度内某项发出商品已收到货款,则可作销售处理。
月末将已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而未收到货款的发出商品汇总记入"发出商品"帐户,下月初用红字予以冲转。在资金平衡表中,"发出商品"项目反映已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而未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则在"产成品"项目中反映。[1]
目录
基本信息
基本含义
发出商品:
1、会计科目编码:1407
2、是指在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尚未实现收入的产品、商品和物资。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商品,货款以后分期收回。
功能作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