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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稅是一個專用名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目錄

名詞解釋

受益稅是個別稅種事先明確規定使用範圍和方向,確保稅款的繳納與受益更直接地聯繫在一起的一種稅收。

受益稅的種類

1.生活條件性公共產品的「受益稅」——私人產品消費稅

嚴格地說,消費的計量應分為兩步:一是計量消費者所消費的私人產品,二是計量私人產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滿足。但從目前經濟學的發展狀況來看,還無法解決計量消費者滿足程度的問題。因此,消費的計量,只能以消費的私人產品為標準。

從受益原則的角度出發,對私人產品徵收的消費稅,應當具有如下特徵:

(1)全面性。所有私人產品(包括勞務)都以公共產品為外部條件,不論其流通途徑如何,只要最後進入消費領域,都應徵收消費稅。

(2)同一性。在生活條件性公共產品上的受益差別,主要由人們消費的產品數量來決定,而每一個私人產品在享受公共產品上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對納入徵稅範圍的所有私人產品,不管什麼種類,都應實行同一稅率,不管經過多少流通環節,其最終稅負都應相同。

2.經濟條件性公共產品的「受益稅」——所得稅

同樣,對經濟性公共產品受益的計量也不應只是收入或所得,而應該考慮到人們對其的效用評價。但由於在經濟學中一般假設收入或所得的邊際效用是不變的,所以在實踐上也只簡單處理,徵收所得稅。

從受益原則出發,所得稅應有這樣的特徵:

(1)比例稅率。人們享受經濟條件性的公共產品的差別在於收入和所得的大小,而每一元錢享用公共產品的利益是均等的。所以,從受益原則考慮稅率應是比例的。

(2)一切工作和經營所得都應納稅,包括貨幣收入、未經交易獲得的收入和資產的增值等,而非工作和經營所得要給予免稅。從這個意義上來看,要求所得必須合法,對非法所得不徵稅是不符合受益原則的,因為非法所得也在享用公共產品,國內的一些研究也表明「納稅=合法」的命題是不成立的。同樣,對獎勵、偶然所得應是免稅的,因為它們沒有享用公共產品,所以,現行稅制對偶然所得的徵稅顯然是出於其他方面考慮的。

受益稅的實際應用

城市維護建設稅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受益稅性質。

資源稅,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國有自然資源,既應當為擁有開發權而付出一定的「代價」;又因享受國有自然資源有義務支付一定的「費用」。所以資源稅具有受益稅的性質。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簡介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所開徵的一項稅費。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資源稅的簡介

資源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所開徵的一項稅費。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