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銀行
台灣銀行(簡稱台銀)是台灣第一家本土銀行,其前身創立於日治時期1899年[1],全球分行計有185間。其在1949年至2000年間,受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委託發行在台灣地區通用的法定貨幣——新台幣。
2007年7月1日,配合中華民國政府金融改革政策,中央信託局與台銀合併,台銀為存續銀行;而在2008年1月1日,中華民國政府成立台灣金融控股公司,台銀成為其旗下的主要子公司。值得一提的是,20世紀初,日資的台灣銀行曾於大清國廣州英租界,以及中華民國上海外灘設有分行。
目錄
基本介紹
台灣銀行系台灣光復後官方設立的第一家銀行,成立於1946年5月20日,成立之初由中華民國「財政部」簽奉行台當局「行政院」核准,委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代為管理。
自1998年12月21日起,台灣當局為提高「行政」效率,縮減組織層級,依據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將台灣銀行收歸「國營」,由台當局「財政部」依「國營」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管理。
台灣銀行於1985年「銀行法」修正而取得法人資格,2003年7月1日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回歸公司法及銀行法規範。同時於2008年1月1日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台灣金融控股公司,成為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另於2008年1月2日以公司分割方式,將證券部及人壽保險部分割後,成立台銀綜合證券公司及台銀人壽保險公司,截止2012年底資本額為新台幣700億元。
台灣銀行自成立以來,即經理公庫業務,並奉准發行台灣地區貨幣及代理「中央」銀行之多種業務[2],1949年國民黨當局逃台初期,更代理「中央銀行」之大部分業務,使台灣銀行兼具一般商業銀行及「中央銀行」之雙重性質與功能。1961年7月「中央銀行」在台復業後,台灣銀行即轉以經營一般銀行業務為主,至民國1994年7月「省縣自治法」通過後,各級政府之存放代庫銀行,可由省縣、市政府自行選定,因台灣銀行系屬公營行庫,歷史悠久,信用卓著,經營穩健,仍代理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地區各級政府公庫業務,同時並仍受託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協辦軍公教退休(伍)優惠儲蓄存款等多項政策性業務,在台灣地區的金融體系中,台灣銀行的地位甚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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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民國時期,為何會有台灣銀行出現在武漢江漢路?,搜狐,2017-04-12
- ↑ 台「央行」:台灣為何從「亞洲四小龍」掉隊? ,搜狐,2018-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