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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談判是一個特定的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目錄

名詞解釋

合同談判是為實現某項交易並使之達成契約的談判。所謂合同,必須具有最基本的「要件」,即「標的、費用、期限」。一旦這幾個要件達成協議合同談判也就「基本」結束。

准合同是帶有先決條件的合同。這些先決條件是指決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條件,如許可證落實問題,外匯的籌集,等待律師審查或者等待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簽字等。

從自然關係上說,准合同是合同的前身,在內容格式上完全相同,只是一個為草本,一個為正本而已;但從法律上說,兩者有根本的區別。准合同可以在先決條件喪失時自動失效,而不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合同則必須執行,否則就是「違約」。

合同談判的特點

當然合同談判並不是一次就形成的。多數情況下,交易雙方要反覆多次協商,進行各種意向性、協議性談判。直到條件成熟,才進入合同簽約階段。由於合同談判是交易雙方進入實質性交涉階段。所以,合同談判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談判目標明確,涉及實質問題。

經過前幾輪的意向談判,雙方對談判中的合同目標已十分明確,或經過前幾輪談判的相互探測、摸底,雙方對要達成協議的目標比較清楚、比較具體,因此,雙方很可能在談判時很快就進入實質問題的磋商,如產品交易中的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期限投資項目中的利率、期限、寬限期等,這時,雙方的協商就是討論合同條款,所以,都千方百計地發揮各自的優勢,運用各策略技巧,取得妥協,達成合約。

2、合同談判是以法律形式確雙方交易的有效性。

談判如果能進簽約階段,則進入實質性階段,它標誌着雙方合作的開始,也為交易提供了可能性和保障性。如果有一方在交易中不執行合同條款,則會以違約的處罰。正因為如此,雙方對談判中的合同條款考慮都十分慎重,決不輕易許諾、妥協、讓步。此外,合同談判都是正式談判,場合正規,氣氛嚴肅,私下接觸不是主要的協商形式。

3、合同談判人員較為重要。

簽定合同要符合法律程序,具有合法性。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確定相互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行為方式,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以此確保雙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權力和義務,保證交易的順利實現。合同的成立是以簽字的書面形式體現的。要確保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的簽簽字必須是法人或者是委託代理人。

所以,在合同談判中,雙方的主談人基本都是企業或項目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具有拍板決定權。只有這樣,才能敲定合同的主要條款,對合同的主要內容談判中多有律師出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