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權益
合法權益,是指受國家法律保護並能取得預期收益的特權,如各項無形資產。
合法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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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在我國,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經濟權利、教育權利等。
目錄
基本信息
權益與利益
利益:有合法的利益如繼承的財產、有違法的利益如贓款、有既不合法也不違法的利益,這種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比如賭債;又如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
權益:合法的利益等於權益,之所以不應該稱合法權益,是因為既然有合法權益,那豈不是還有非法的權益或是違法權益?顯然,沒有這種說法。許多法律在說到立法目的時,都是說保護XXX的權益,當然,也有說保護合法權益的。這裡比較混亂,原因是在於沒有釐清權益這個詞。
權益與權利
權利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也就是法定的權利,這是在實然的層面上說的。權利還包括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可稱作自然權利,這是在應然的層面說的。因為,根據權利本位的思想,公民的權利是既有的,不必有法律規定才有,法律規定只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陳述申明罷了。如美國有名的《權利清單》(更流行的翻譯是權利法案)裡面,開頭就說了,公民和各州的權利不得因為本法案而受到限制,或是忽視云云。
而權益,就不存在象權利這樣的分法了。權益,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從這個意思上來說權益更趨向等同於法定的權利。
利益:合法的利益、違法的利益、既不違法也不合法的利益。
權益:合法的利益
法定的權利:合法的利益
自然權利:合法的利益+既不合法也不違法的利益
民事糾紛怎麼解決,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着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