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有文
陳飛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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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
性別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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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有文(生1926年-1999年10月29日歿),祖籍四川,北平朝陽法學院法律系畢業,1949年隨國民政府前往臺灣,後臺東地方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臺中分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司法行政部參事、司法院廳長、副秘書長、法務部政務次長、部長及司法院副院長。
呂有文是1987年解除臺灣省戒嚴令之後,簽署核准槍決死刑犯最多的法務部部長,人數為114人。
目錄
生平
呂有文,(1926--1999)字建德,四川江律人。北平朝陽法學院法律系畢業,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及戰地政務研究班結業。[1]
- 1948年 通過"司法官鑒定資格考試",被分配到法院學習。歷任金門、台東地方法院院長,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長,"司法行政部"參事等。
- 1980年任"司法院"第二廳廳長。
- 1982年任"司法院"副秘書長。
- 1987年任"法務部"政務次長。
- 1989年10月升任"法務部長"。
- 1990年6月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兼"法務部長"。
- 1992年5月"立法院"第八十九會期,內政、司法委員會為審查"動員戡 亂時期"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呂有文列席同年六月四日舉行之第一次聯席會議。
- 1993年3月調任"司法院副院長"。[1]
著作
- 1993年3月著有《刑事各論》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