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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

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呼和浩特市組成機構之一[1]。其主要職責是對全市的國有土地進行規劃,對國有土地的徵用、轉讓進行管理和有關地產開發等與國土資源有關的所有事宜。

目錄

機構簡介

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是2001年由原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局和原呼和浩特市地質礦產管理局合併新組建的政府職能部門。全局共設13個行政科室,3個黨群工作部門,有9個直屬二級事業單位,有6個派出分局和5個直管縣局,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共有幹部職工649人,承擔着全市17224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是呼和浩特市管理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礦泉水)等自然資源和測繪職能管理的重要政府部門。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制定我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地籍測繪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選址、定點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三)、監督檢查全市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土地和礦產查封、解封等事項。

(四)、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負責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籌集、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工作專項資金使用;負責集約化供地,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初審和報批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市國土資源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市國土資源的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定級工作;定期組織土地級別調整;執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全市地籍測繪工作;建立健全國土資源調查統計、評價制度和國土資源動態監測體系。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土地估價標準;組織市區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縣城建制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政府出讓地價、拍賣底價的評估審核;負責全市地價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對中介機構評估的涉及政府收益宗地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確認和備案登記管理。

(七)、承辦全市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委託經營、轉讓和政府收購工作;組織承辦企業改組改制、兼併破產、股票上市的土地資產處置;主管全市土地市場,承擔全市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過程中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依法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礦區範圍劃定工作;培育礦業權市場;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承辦採礦權轉讓審查、報批工作;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

(九)、對礦產資源勘察、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地勘項目的立項審查;保護地質勘探成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監督和治理;組織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擬定地質遺蹟保護髮展規劃;指導全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初審,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

(十)、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科學技術和宣傳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管理縣國土局領導班子;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隊伍建設工作。

(十二)、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國土資源稅費的徵收、協收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有償劃撥費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統一徵收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2]

視頻

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 相關視頻

國土資源局宣傳片
城市新印象-呼和浩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