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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
图片来自bbc

呼格吉勒图案,又称呼和浩特“4·9”女尸案,是于1996年4月9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生的一起死刑冤案。报案人呼格吉勒图(m=ᠬᠥᠭᠵᠢᠯᠲᠦ|z=köɣǰiltü|k=Хөгжилд,意为“繁荣旺盛的”;1977年9月21日 - 1996年6月10日)因遭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的刑讯逼供和法院的审判不公而被认定为杀人犯,且在“严打”期间根据“从重从快”的政策在事发后62天即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造成无法补救的结果。

2014年11月起,此案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之名列为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1]

目录

后期平反与再审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因涉嫌“2·25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经犯罪记录的过程时,赵志红曾先后四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纺大院厕所内奸杀一名受害妇女,即呼和浩特“4·9”女尸案的详细经过。由于赵志红对呼格吉勒图案中强奸杀人过程可以准确描述,并事后经过中国公安部专家多种手段的调查,经测谎认定其证言的可信度达98%以上,证实其确实是该起案件真正凶手。因此,呼格吉勒图并非“4·9女尸案”的凶手,而该案也属于冤假错案。2005年12月16日,《内蒙古法制报》报道了“4·9女尸案”的后续和经过,指出真正凶手应为赵志红而非呼格吉勒图。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递出一份写在卫生纸上的“偿命申请书”,再次重申在公厕内强奸杀害一名年轻女子的凶手是他而非呼格吉勒图,并希望可以偿命。该份文件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的热议和震动。2007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同时,因需调查呼格吉勒图案,赵志红死刑执行被延期,被关押在呼和浩特的看守所中。

2009年5月29日,长期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公安部刑侦专家杨承勋吴国庆向媒体表示,呼格吉勒图绝非“4·9女尸案”的真正凶手。此外,内蒙古公检法系统某位不具名的重要官员就呼格吉勒图案所牵涉的问题,向媒体表示:

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早已经明确,不应该存在任何悬念。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必然就有多名责任人被追究刑责和党纪政纪处分。而当年公检法三家单位的办案人都已经有了相应职务的调整,有的甚至已经升职或调迁,难度可想而知!

直到2010年,内蒙古公检法部门尚未将此案平反或给出正式说法,受害者呼格吉勒图的家属被迫继续上访,虽然得到接访人员的同情,但案件没有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有三个途径启动再审程序:一是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4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再审结果,决定撤销原判、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会公布了呼格吉勒图无罪的具体理由:呼格吉勒图多次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

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赵建平当面向呼格父母道歉:我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你们表示真诚的道歉。对不起。对于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我们从今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在办这个案子当中,法院存在的问题,我们会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坚守底线,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绝不能让呼格吉勒图这种悲剧再重演,所以我再次说,对不起。|赵建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同时托赵建平交予呼格吉勒图父母三万元慰问金,并向他们表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做出国家赔偿的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赔偿金,总共人民币贰百〇伍万玖千陆百贰拾壹元肆角整(2,059,621.4元)。12月31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领取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5年11月11日,呼格吉勒图骨灰迁入新坟,新墓地位于离呼和浩特市区近30公里远的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园内的宝珠山半山腰处,新墓地和旧坟地相距约20多公里。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呼格吉勒图墓志铭,由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撰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