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沿革
1994年11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通知》(國發〔1994〕63號)發出,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是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主管全國國防動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成立後,國家人民防空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交通戰備領導小組,中央軍委人民武裝委員會即自行撤銷。」。
2010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2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1]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議定的事項,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組織實施。軍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第十三條規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關的國防動員職責。」
職責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貫徹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組織實施國家國防動員工作;協調國防動員工作中經濟與軍事、軍隊與政府、人力與物力之間的關係,以增強國防實力,提高平戰轉換能力。」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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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中國人大網
-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成立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的通知,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