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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官方英語譯名: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縮寫SACH),簡稱文物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管理的副部級國家局,主管全國文物博物館工作。

目錄

歷史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設文化部文物局,主管文物、博物館、圖書館事業。1951年10月1日,經政務院批准,文化部文物局撤銷,文化部文物局與文化部科學普及局合併,成立文化部社會文化事業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化教育工作。1955年1月1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決定,成立文化部文物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館事業。劃出圖書館、文化館事業部分,仍由社會文化事業管理局管理。1965年8月23日,文化部決定將圖書館事業再次劃歸文物管理局領導,改為文化部圖博文物事業管理局。

文化大革命期間,圖博文物事業管理局隨文化部一起陷於停滯狀態。為儘快恢復文物工作,1970年5月10日,國務院圖博口領導小組成立,由國務院辦公室直接領導,主管全國圖書館、博物館和文物工作。1973年2月1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成立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的通知》,撤銷圖博口領導小組,組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仍由國務院辦公室代管。1982年4月,國務院決定,將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和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五單位合併,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改為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為文化部內設機構。

1983年1月26日,國家文物委員會成立。國家文物委員會由文物、考古歷史、建築等方面專家、學者組成,是國家文物工作的諮詢性機構,審議文物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等。1987年6月20日,國務院決定將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恢復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直屬國務院,由文化部代管。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對外獨立行使職權,計劃、財政、物資分配等單列。

1988年6月16日,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改名為國家文物局[1]。國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國家局,主管全國文物、博物館工作。

職責

根據《國家文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文物局承擔下列職能:

  1. 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文物認定、博物館管理的標準和辦法,組織文物資源調查,參與起草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並負責督促檢查。
  2. 協調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3. 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審核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審核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申報,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4. 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5. 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國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6. 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7. 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擬訂文物和博物館有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8. 編制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的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9. 管理、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外事工作,開展文物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和鑑定工作。
  10. 承辦國務院及文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2]

機構設置

根據《國家文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文物局設置下列機構:

內設機構

  • 辦公室(外事聯絡司)
  • 督察司
  • 文物保護與考古司(世界文化遺產司)
  • |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科技司)
  • 機關黨委(人事司)

直屬事業單位

視頻

國家文物局 相關視頻

國家文物局:7 8月開展民辦博物館評估工作
國家文物局 拍賣新規:八類文物不得上拍

參考文獻

  1. 文物局名稱的歷次變更,中國社會科學網,2016-05-26
  2. 主要職責,國家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