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Sta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国家科委”,曾是中国国务院原组成部门之一,负责管理国家科技事务。1956年,国家成立科学规划委员会和国家技术委员会,为国家科委前身。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正式设立。1998年,改名为科学技术部。[1]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7号),国家科委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全国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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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研究分析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全国科技发展远景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合理配置科技经费。协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 (三)制订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基础性项目、高技术研究发展、农业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与基础性研究、高技术密切相关的科技攻关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制订与实施,负责星火、火炬等开发计划的制订和指导实施。指导全国民办科技工作,归口管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和企业科技进步。 (四)制订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和法规,负责技术合同法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全国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技术市场、奖励、保密以及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协调工作。 (五)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制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六)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和法规,参与指导全国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国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负责国家科委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统计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九)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十)归口管理、统一监督全国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的安全事务,制订核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7号),国家科委机关行政编制为39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因主任由国务委员兼任,可增配1名副主任;正副司局长43名(含正副秘书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保留科技信息司名义,与中国科技信息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口管理有关科技信息及全国科技期刊等项工作。 科技日报社为国家科委代管的事业单位,参照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进行管理。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