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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目錄

簡介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家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財產出資人是國家這個特殊的主體,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時,擔負着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行國家計劃、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的特殊使命;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許多特殊對待和國家的特別照顧,享有許多優惠;受一般性企業法規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的特別法規的調整。設立或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深化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有效措施。但是,國有獨資公司畢竟有別於一般公司,一般公司制度具有許多優點和長處,它並不完全具備,而且,其設立和運行等也受到許多限制申請辦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並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序性規定》執行)。

評價

一是股東符合法定的主體、人數等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一投資主體的公司,由國家投資者代表國家投資,並行使股東權。國家投資者應當依照政企分開、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構等改革原則,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與其投資主體之間不應再是行政隸屬關係,而是被投資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國家投資者基於出資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揮和干預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活動。[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