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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征地管理费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目录

发展沿革

中国

据《禹贡》记载,夏禹时代已有“九州”各地的土地调查。《周礼》记述了地籍、赋役册等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为征兵、征税,保障统治阶级的土地权益,进一步改革了当时的土地管理制度。民国初期曾颁布土地法和土地法施行法,进行过土地测量(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工作(见地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土地管理方面,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批准公布《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制订标准的规定》。 1951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进行清查田亩,定实产量,是新中国土地调查、统计工作的开端。 198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同时在省以下建立各级土地管理机构。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国外 世界其他国家都有其本国的土地管理史。 1086年,英格兰编制了土地调查手册,通称“末日判决簿”,对各项领主和教会将土地和财产逐项进行登记和确认,并令其交纳相应的土地税和履行各种义务。土地与生产者分离是资本主义农业的特点。为了发展资本主义,英国的地主、资产阶级制订法令,推行圈地运动,用暴力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建立起大规模的土地资本主义经营方式。 1917年十月革命前,俄国通过土地改革和土地管理措施,使地主阶级剥夺了农民土地的1/3~2/5。十月革命后,在列宁领导下的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土地法大纲》,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管理内容

中国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在正确调整土地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各业(农、林、牧、工、渔)综合发展的需要,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不断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土地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制定并执行土地法律、法规; ②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给以综合的科学评价(见土地调查、土地评价); ③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稳定土地使用的范围和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动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土地、投资改造土地的积极性; ④建立和健全土地统计制度,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基层统计单位,按土地利用类别进行统计,逐级汇总,每年上报一次; ⑤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并依法办理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登记手续(见土地法规); ⑥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 ⑦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查处有关违法案件,调解土地纠纷。

必要性

1、土地资源数量不清 2、土地资源质量不明 3、土地权属混乱 4、土地纠纷多且复杂 5、土地浪费大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相关土地转让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买卖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交换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当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变更 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赠与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继承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拆迁安置及各项补偿费用。 终止 土地使用权终止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种情况:a.使用年限届满,未经批准续期,土地使用权即告停止;b.情况特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c.土地灭失;d.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

即土地利用,民事权利人为满足自己需要,按照土地的自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行为或法律事实。土地使用和土地占有存在密切联系,没有占有就无法使用,而占有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是人类通过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与土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

土地利用是个技术问题,是对空气、土壤、水分、地形、生物等多种自然因素综合体的利用,如果人类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高,则对这些因素的认识程度就高,利用时采取的手段、措施也就越恰当,取得的效果就越好。土地利用还是一个经济问题,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在利用中必须服从一定的经济规律,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土地利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人类最早对土地的利用是直接从土地上获取野兽、植物果实等食品;随着人类社会分工和原始农业的产生,人类开始通过播种、收获等农业活动获得粮食等农产品;现在,人们常说的土地利用已经是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行为了。土地利用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土地利用程度、结构、效益等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是土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为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学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为更合理地利用土地指明了方向;土地利用规划用于指导今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土地开发是土地的广度和深度利用。人类通过利用土地来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土地利用的三大目标是土地利用的经济目标、生态系统目标和生态环境目标。中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可开垦耕地资源已经很少,应更注重土地的集约利用;为保证国内粮食的供给应在农业优先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比例。

利用率

土地利用率指已利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是反映土地利用程度的数量指标。 土地利用率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有:①土地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势的高低,土壤的肥瘠,降水的多少,气温的高低,以及动物、植物、矿产的分布情况等。②经济条件与利用技术水平。土地利用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很大,这又和技术水平有密切关系。土地的利用程度可因技术条件改变。技术进步可以使土地利用率提高。目前,有许多土地人类尚不能利用,例如高山、沙漠、峭壁、陡坡、未经风化的岩石、积雪深厚的冰川等。③生产关系与社会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经营制度,地租制等。 衡量土地利用率的主要指标有:①农业土地利用率。指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用于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副、渔业)的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农业土地利用程度的指标;②非农业土地利用率。指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非农业用地(包括城镇居民点、工矿、交通、旅游、军事等的占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是反映非农业用地占用土地状况的指标;③垦殖指数。指已开垦利用的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耕地开发利用程度的指标;④复种指数。指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一年内农作物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的百分比,表明耕地在一年内被重复利用程度的指标。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在不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原则下,将一切可以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加以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综合性措施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调整土地关系,组织和监督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土地法规体系; (2)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统计,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技术规程,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及其在各部门、各使用单位的分配利用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土地数量、质量、地类的变化,定期更新土地统计数据; (3)权属管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核发证书,做好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掌握土地的权属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4)承办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合理分配土地资源,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5)土地利用管理。合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各项建设占用土地的年度控制指数,监督监察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查处制止各种违法占地的浪费土地的行为。

含义

从土地管理的概念上分析其含有6层含义: 1、土地管理的主体:各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包括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行政首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普通公务员 2、土地管理的客体:土地及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地、地与地之间的关系 3、土地管理的任务: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监督土地利用 4、手段和方法:行政、经济、法律、技术 5、职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 6、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征地管理费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1]

发展沿革

中国

据《禹贡》记载,夏禹时代已有“九州”各地的土地调查。《周礼》记述了地籍、赋役册等制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为征兵、征税,保障统治阶级的土地权益,进一步改革了当时的土地管理制度。民国初期曾颁布土地法和土地法施行法,进行过土地测量(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工作(见地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土地管理方面,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批准公布《农业税土地面积及常年应产量制订标准的规定》。 1951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进行清查田亩,定实产量,是新中国土地调查、统计工作的开端。 198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同时在省以下建立各级土地管理机构。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国外

世界其他国家都有其本国的土地管理史。 1086年,英格兰编制了土地调查手册,通称“末日判决簿”,对各项领主和教会将土地和财产逐项进行登记和确认,并令其交纳相应的土地税和履行各种义务。土地与生产者分离是资本主义农业的特点。为了发展资本主义,英国的地主、资产阶级制订法令,推行圈地运动,用暴力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建立起大规模的土地资本主义经营方式。 1917年十月革命前,俄国通过土地改革和土地管理措施,使地主阶级剥夺了农民土地的1/3~2/5。十月革命后,在列宁领导下的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土地法大纲》,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管理内容

中国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在正确调整土地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各业(农、林、牧、工、渔)综合发展的需要,合理组织土地利用,不断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土地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制定并执行土地法律、法规; ②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给以综合的科学评价(见土地调查、土地评价); ③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和稳定土地使用的范围和秩序,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调动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土地、投资改造土地的积极性; ④建立和健全土地统计制度,以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基层统计单位,按土地利用类别进行统计,逐级汇总,每年上报一次; ⑤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认真贯彻保护耕地的国策,并依法办理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登记手续(见土地法规); ⑥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 ⑦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查处有关违法案件,调解土地纠纷。[2]

必要性

1、土地资源数量不清 2、土地资源质量不明 3、土地权属混乱 4、土地纠纷多且复杂 5、土地浪费大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相关土地转让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买卖 土地使用权买卖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交换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当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变更 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赠与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继承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拆迁安置及各项补偿费用。 终止 土地使用权终止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种情况:a.使用年限届满,未经批准续期,土地使用权即告停止;b.情况特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c.土地灭失;d.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

即土地利用,民事权利人为满足自己需要,按照土地的自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行为或法律事实。土地使用和土地占有存在密切联系,没有占有就无法使用,而占有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是人类通过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与土地进行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

土地利用是个技术问题,是对空气、土壤、水分、地形、生物等多种自然因素综合体的利用,如果人类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高,则对这些因素的认识程度就高,利用时采取的手段、措施也就越恰当,取得的效果就越好。土地利用还是一个经济问题,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在利用中必须服从一定的经济规律,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土地利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人类最早对土地的利用是直接从土地上获取野兽、植物果实等食品;随着人类社会分工和原始农业的产生,人类开始通过播种、收获等农业活动获得粮食等农产品;现在,人们常说的土地利用已经是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行为了。土地利用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土地利用程度、结构、效益等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土地保护。土地资源的调查、分类、统计是土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为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学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为更合理地利用土地指明了方向;土地利用规划用于指导今后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土地开发是土地的广度和深度利用。人类通过利用土地来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土地利用的三大目标是土地利用的经济目标、生态系统目标和生态环境目标。中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可开垦耕地资源已经很少,应更注重土地的集约利用;为保证国内粮食的供给应在农业优先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地比例。

利用率

土地利用率指已利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总面积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是反映土地利用程度的数量指标。 土地利用率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有:①土地的自然条件。包括地势的高低,土壤的肥瘠,降水的多少,气温的高低,以及动物、植物、矿产的分布情况等。②经济条件与利用技术水平。土地利用受经济因素的影响很大,这又和技术水平有密切关系。土地的利用程度可因技术条件改变。技术进步可以使土地利用率提高。目前,有许多土地人类尚不能利用,例如高山、沙漠、峭壁、陡坡、未经风化的岩石、积雪深厚的冰川等。③生产关系与社会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经营制度,地租制等。 衡量土地利用率的主要指标有:①农业土地利用率。指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用于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副、渔业)的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农业土地利用程度的指标;②非农业土地利用率。指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非农业用地(包括城镇居民点、工矿、交通、旅游、军事等的占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是反映非农业用地占用土地状况的指标;③垦殖指数。指已开垦利用的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耕地开发利用程度的指标;④复种指数。指一个地区或农业生产单位一年内农作物播种面积与耕地面积的百分比,表明耕地在一年内被重复利用程度的指标。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在不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原则下,将一切可以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地加以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