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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是一個名詞,屬於特定的專用術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錄

名詞解釋

土地所有者憑藉土地所有權從土地使用者那裡取得的一種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無償占有的農民的剩餘勞動甚至部分必要勞動,超經濟強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資本主義地租是租佃資本家交給土地所有者的來自於僱傭勞動者的剩餘勞動的一部分,體現兩者共同剝削僱傭農業工人的關係。

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地租是一個歷史範疇。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餘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對勞動 者的一種剝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國家從經濟上管理土地的一種重要方法,也是國民收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的形式不同,與此相聯繫的地租的性質、內容、形式及其所體現的生產關係也不盡相同。

地租分類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為封建地租和資本主義地租。

封建地租

封建地租是在封建制度下,地主階級占有大量土地,交由農民耕種,向農民收取地租。這種地租體現着封建地主階級剝削農民階級的關係,稱作封建地租。

它採取依次占主要地位的三種基本形式:

勞役地租:勞役地租是直接剝削農民的剩餘勞動。

實物地租:實物地租是直接剝削農民的剩餘產品。

貨幣地租:而貨幣地租則是剝削由剩餘產品轉化的價值。

封建地租還往往占有農民的一部分必要勞動或必要產品。封建地租以封建土地所有制為基礎,並以超經濟強制為手段。後者有力地保證了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統治。

資本主義地租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農業中存在着大土地所有者、農業資本家和農業工人三個階級之間的關係。大土地所有者一般把土地出租給農業資本家,後者再僱傭農業工人進行耕作,並按照租地契約規定,將剝削農業僱傭工人得來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即表現為超額利潤的部分,作為地租交給土地所有者。這種地租體現着資本主義農業中三個階級之間的關係。

級差地租:

由於耕種較優等土地(高於劣等地的各級土地)而獲得的超額利潤的轉化形式。土地的等級差別只是級差地租產生的條件,而以土地有限性為前提的經營壟斷才是它產生的原因。由於土地的經營壟斷的存在,農產品的社會生產價格就不得不由劣等地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決定。這樣,較優等地的產品的個別生產價格低於社會生產價格的差額,便形成了一種穩定的超額利潤,轉化為級差地租。級差地租分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前者以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和土地距離市場或交通線遠近不同為條件;後者以對土地的連續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勞動生產率的差別為條件。

絕對地租:

由土地私有權的壟斷產生的、租種任何土地都必須一樣繳納的地租形式。它與土地的好壞和勞動生產率的差別無關。絕對地租產生的條件是農業資本有機構成低於工業等部門。這樣,農產品的生產價格便低於其價值。而由於土地私有權壟斷的存在,農產品價值超過生產價格(即剩餘價值超過平均利潤)的差額部分,就不參加或不完全參加利潤的平均化過程。正是這部分超額利潤成為絕對地租的源泉。

壟斷地租:

在資本主義農業中,不同於級差地租和絕對地租的壟斷地租,是在特殊有利條件下,由於農產品按高於其價值的壟斷價格出售形成的地租。

社會主義級差地租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消滅了土地私有制和私人之間租佃土地的關係,因而也就消滅了原有意義上的地租。在社會主義農業中,以土地好壞不同為條件的經濟收益上的差別依然存在。耕種較優等地所獲得的較多的收益,形成土地級差收益。有的經濟學著作中,把這種土地級差收益稱作社會主義級差地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