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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期權

中文名 場外期權

外文名 OTC options

場外期權,(Over the Counter Options,一般簡稱為OTC options,也可譯作「店頭市場期權」或「櫃檯式期權」)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場所進行的非標準化的金融期權合約的交易。

目錄

概述

場外期權(Over the Counter Options,一般簡稱為OTC options,也可譯作「店頭市場期權」或「櫃檯式期權」)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場所進行的非標準化的金融期權合約的交易。

場外期權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場所進行的非標準化的金融期權合約,針對上市的個股設計,能夠覆蓋90%的股票(ST股、次新股等受到限制)。場外期權以做市商模式為主,由券商擔任所有投資者的對手方。

簡單來說,客戶僅需按交易規模支付某一比例的權利金,就能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股票。

場外期權的參於者主要為投資銀行或其它的專業及機構性投資者。故於一般投資者眼中,場外期權市場的透明度相對會較低。然而,由於權證發行人很多時都會透過場外期權去對沖已賣出權證的風險。故此,場外期權的引伸波幅水平及變化,對一般權證投資者也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根據交易場所是否是集中性的以及期權合約是否標準化,期權分場外期權和場內期權。場內期權與場外期權的區別最主要就表現在期權合約是否標準化。

特點

其性質基本上與交易所內進行的期權交易無異。兩者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場外期權合約的條款沒有任何限制或規範,例如行使價及到期日,均可由交易雙方自由釐訂,而交易所內的期權合約則是以標準化的條款來交易。

場外期權市場的參與者可以因各自獨特的需要,度身訂做一份期權合約和擬定價格,然後通過場外期權經紀或自己直接找尋交易對手。交易所轄下的期權活動,均是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清算,而且有嚴格的監管及規範,所以交易所能夠有效地掌握有關信息並向市場發放,例如成交價、成交量、未平倉合約數量等數據。投資者均可在港交所的網頁內找到這些信息。

至於場外期權,基本上可以說是單對單的交易,當中所涉及的只有買方、賣方及經紀共三個參與者,或僅是買賣雙方,並沒有一個中央交易平台。故此,場外期權市場的透明度較低,只有積極參與當中活動的行內人(例如投資銀行及機構投資者)才能較清楚市場行情,一般散戶投資者難以得知場外期權的交易情況,比如期權的成交價以及引伸波幅水平等。

中國現狀

中國場外期權自2017年開始爆發,年末存量交易筆數(5901筆)較年初(1700筆)增長247%,初始名義本金規模達到5011.36億元。從證券公司場外衍生品合約的交易對手來看,商業銀行、私募基金、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是場外衍生品市場的主要買方機構。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2018年4月11日最新公布的場外證券業務開展情況報告(2018年第2期,總第29期)顯示,2018年4月,證券公司開展權益類場外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6220筆,場外衍生品名義本金規模新增1049.55億,環比增長36.48%。期權交易集中度上升4%、互換交易集中上升1%,場外期權與收益互換集中度分別為88.09%、93.16%。

規定

按照規定,個人投資者是禁止參與場外期權業務的。2017年9月27日,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關於加強風險管理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適當性管理的通知》,明確:

一、風險管理公司不得與自然人客戶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業務;

二、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加強對客戶的資信評估,防範信用風險。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風險管理公司應立即開展自查工作,完善相關制度流程,不得新增與本通知要求不符的業務。存續業務存在本通知禁止情形的,存續業務到期終止,不得續期。

但隨着期權市場升溫,不少私募將場外期權門檻降低,使得原本僅限於機構的金融衍生品,普通投資者也觸手可及。

行業監管

暫停券商與私募基金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

2018年 4月10日晚間,暫停證券公司與私募基金開展場外期權的消息在市場上傳播。媒體從業內獲悉,券商確實收到監管部門窗口指導,自2018年4月11日起暫停證券公司與私募基金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證券公司不得新增業務規模,存量業務到期自動終止,不得續期。

有私募收到的通知顯示:「受影響的交易對象包括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產品,其他金融機構、資管產品和企業不受影響;產品範圍包括所有場外衍生品;窗口指導範圍:所有券商;受影響時間:暫時措施,待新規出台,按新規的標準執行。目前新規出台具體時間未定。

揭示個股場外期權風險

一、案件還原

2017年12月, 鍾某、葉某1、葉某2在福建省福州市控制「福州某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開始以公司化運作模式實施詐騙活動。該公司首先與劉某約定,利用其資管產品認購人的通道購買股票期權,投資人的經濟損失轉入劉某的賬戶後,除劉某截留一定的手續費外,餘款全部返還。2017年12月22日,劉某、陳某與深圳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金匯資本—長發3號資產管理合同」,開始認購資管產品。該產品推出後,深圳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別與浙江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進行個股場外期權對手方交易。福州某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分別於2018年1月3日、1月30日、3月29日與上述三家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簽訂《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2014年版)》,約定作為股票期權的買方,與上述三公司進行交易。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葉某1、葉某2、劉某等人夥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二、案例評析

本案中,被告人鍾某、葉某1、葉某2、劉某等人夥同他人,利用個別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的管理疏漏,通過與其簽訂《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進行個股場外期權對手方交易,並通過網絡宣傳,引誘大量沒有風險承受能力的散戶,參與到個股場外期權交易。

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開展場外期權業務,應當接受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自律管理。根據協會2018 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公司場外衍生品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對投資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機構的真實身份、資金來源合法性、產品合同中對場外衍生品是否約定、相關風險是否揭示等進行核實;審慎核查投資者真實交易目的,核驗投資者是否具有真實的風險管理需求,確認相關投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確認交易對手方的資金來源為依法依規取得的資金,不存在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或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有關情況;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不得為自然人辦理場外期權相關業務。協會2019 年發布修訂後的《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進一步明確規定,期貨公司風險子公司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不得與自然人簽訂業務合同或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1]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