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
基本建設 |
基本建設 是指國民經濟各部門為發展生產而進行的固定資產的擴大再生產,即國民經濟各部門為增加固定資產而進行的建築、購置和安裝工作的總稱,例如公路、鐵路、橋樑、學校和各類工業及民用建築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恢復工程,以及機器設備、車輛船舶的購置安裝及與之有關的工作,都稱之為基本建設。[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基本建設
外文名稱 capital construction
主要內容 建築安裝工程等
源於 俄文
基本建設
源於俄文。20世紀20年代初期,蘇聯開始使用這個術語,說明社會主義經濟中基本的、需要耗用大量資金和勞動的固定資產的建設,以區別流動資產的投資和形成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中,也採用這一術語。基本建設在經濟建設中占重點地位。
另一種定義是:1952年我國國務院規定:凡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恢復工程及與之連帶的工作為基本建設。
主要內容
基本建設的內容主要有:
①建築安裝工程。包括各種土木建築、礦井開鑿、水利工程建築、生產、動力、運輸、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的裝配,以及與設備相連的工作檯等裝設工程。
②設備購置。即購置設備、工具和器具等。
③勘察、設計、科學研究實驗、征地、拆遷、試運轉、生產職工培訓和建設單位管理工作等。
基本建設的分類
基本建設的類型主要包括:
①按建設的性質分為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建項目、遷建項目和恢復項目。
新建項目:是從無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設項目;
擴建和改建項目:是在原有企業、事業、行政單位的基礎上,擴大產品的生產能力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以及對原有設備和工程進行全面技術改造的項目;
遷建項目:是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於各種原因,經有關部門批准搬遷到另地建設的項目;
恢復項目:是指對由於自然、戰爭或其他人為災害等原因而遭到毀壞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建的項目。
②按建設的經濟用途分為生產性基本建設和非生產性基本建設。生產性基本建設是用於物質生產和直接為物質生產服務的項目的建設,包括工業建設、建築業和地質資源勘探事業建設和農林水利建設;
非生產性基本建設是用於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項目的建設,包括住宅、學校、醫院、託兒所、影劇院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和金融保險業的建設等。
基本建設是形成固定資產的生產活動。固定資產是指在其有效使用期內重複使用而不改變其實物形態的主要勞動資料,它是人們生產和活動的必要物質條件.是一個物質資料生產的動態過程,這個過程概括起來,就是將一定的物資、材料、機器設備通過購置、建造和安裝等活動把他轉化為固定資產,形成新的生產能力或使用效益的建設工作。
地理學範疇的基本建設是指以擴大生產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為主要目標的新建、擴建工程及有關工作。是以投資形式來實現的固定資產再生產,也是落實項目布局的最終環節。
投資額構成分類: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工具投資和其它基本建設投資。
按建設用途分類:①生產性建設項目:工業建設、水利建設、運輸建設等;②非生產性建設項目:住宅建設、衛生建設、公用事業建設等。
按建設規模分類:按建設規模和總投資的大小,可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建設項目。
按建設階段分類:預備項目、籌建項目、施工項目、建成投資項目、收尾項目。
按行業性質和特點劃分: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公益性項目等。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