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对个人投资而言,海外基金属境外所得,即投资的所有利得,包括现金股利得利和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现阶段皆免税,无须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计算。但机构法人投资基金的收益均须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计算,目前为净收入的25%;至于未实现的部分,则依成本、市价孰低法作帐目处理。[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将资金配置于境外,其构成因素及来源众多,非均属境外所得,未必涉及境外所得课征所得税或所得基本税额问题,但若属须课税部分,应主动申报,以免受罚。
该局说明,民众将境外之资金汇回,若非属境外所得,是无须课税的,例如:境外投资股本或财富管理本金之收回、向境外金融机构之借款、撤回原预计境外投资之资金、处分境外财产非属增值部分及国际贸易存放于境外之资金等。但是,在境外从事各项投资、营运活动或提供劳务等所取得之所得,例如:获配境外被投资企业盈馀或股利、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及处分境外资产产生所得等,皆应分别于获配时、取得时及处分时依规定申报纳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个人99年度以后取得之海外所得,同时符合下列三项门槛,才须缴纳基本税额:
- 一、一申报户海外所得合计数在新台币100万元(含)以上。
- 二、一申报户基本所得额(综合所得净额+海外所得+特定加计项目)超过670万元。
- 三、基本税额〔(基本所得额-670万元)×20%〕大于综合所得税一般所得税额。
另外,个人如果有取自大陆地区来源之所得,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该笔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该局补充说明,境外所得如有应纳基本税额或所得税之情形,海外所得在所得来源地已缴纳之所得税或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已于大陆地区缴纳所得税,可依规定自个人基本税额或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抵,以消除重复课税,合理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 该局呼吁,境外资金不等同境外所得,所得如逾核课期间即不再课税,个人基本税额有课税门槛,且境外已纳税额可扣抵应纳税额。所以,个人境外资金汇回未必涉及课税或漏税问题,惟如有涉应课税或漏税问题,请尽速自动补报补缴,可加息免罚。[2]
目录
参考资料
- ↑ 境外所得2010 MoneyDJ理财网
- ↑ 境外资金汇回是否课税说明02.23.2022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