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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合硅酸鹽水泥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複合硅酸鹽水泥是是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科技名詞。

漢字是民族靈魂的紐帶,在異國他鄉謀生,漢字[1]便是一種寄託,哪怕是一塊牌匾、一紙小條,上面的方塊字會像磁鐵般地吸引着你,讓你感受到來自祖國的親切。因為那中國人的情思已經濃縮為那最簡單的橫豎撇捺[2]

目錄

名詞解釋

複合硅酸鹽水泥是由硅酸鹽水泥熟料、兩種或兩種以上規定的混合材料、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複合硅酸鹽水泥(簡稱複合水泥),代號P.C。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按質量百分比應大於20%,不超過50%。

組分材料

硅酸鹽水泥熟料與GB175的規定相同。

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符合GB203規定的粒化高爐礦渣,符合GB2847規定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和符合GB1596規定的粉煤灰,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闢的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鐵爐渣、精煉鉻鐵渣等。

非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活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潛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的水泥混合材料和石灰石、砂岩,以及按照附錄A新開闢的非活性混合材料,如鈦渣等。採用石灰石時其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不得超過2.5%。

石膏、窯灰、助磨劑、外加劑等與GB175的要求相同。

標號

分425、525兩個標號。

技術要求

1 氧化鎂: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不得超過5.0%。如水泥經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熟料中氧化鎂的含量允許放寬到6.0%。

2 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過3.5%。

3 細度:80μm方孔篩篩余不得超過10%。

4 凝結時間:初凝不得早於45min,終凝不得遲於10h。

5 安定性: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6 強度:425和525號水泥按早期強度分兩種類型。各標號、各類型水泥的各齡期強度不得低於下表數值:MPa

試驗方法

6.1 氧化鎂和三氧化硫按GB176進行。

6.2 細度按GB1345進行。

6.3 凝結時間和安定性按GB1346進行。

6.4 壓蒸安定性按GB750進行。

6.5 強度

按GB177進行。但複合硅酸鹽水泥進行膠砂強度檢驗的用水量按0.44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於116mm來確定。當流動度小於116mm時,須以0.01的整倍數遞增的方法將水灰比調整至膠砂流動度達到不小於116mm。

胱砂流動度按GB2419進行。

檢驗規則

7.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編號按水泥廠年產量規定。

100萬噸以上,不超過1000噸為一編號;

50萬噸以上--100萬噸,不超過800噸為一編號;

30萬噸上--50萬噸,不超過6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上--30萬噸,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4萬噸以上--10萬噸,不超過200噸為一編號;

4萬噸以下,不超過100噸和3天產量為一編號。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以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數至少14kg。

7.2 試驗及留樣

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兩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一份密封保管90天,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和仲裁。

7.3 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餘品質也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方能出廠。

7.4 試驗報告

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11天內,寄發水泥品質試驗報告。試驗報告中應包括除28天強度以外所列的各項試驗結果。28天強度數值,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天內補報。

試驗報告還應填報混合材料名稱和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並應附有該水泥的品質指標。

7.5 判定規則

7.5.1 凡氧化鎂、三氧化硫、初凝時間、安定性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均為廢品。

7.5.2 凡細度、終凝時間和混合材料摻量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或強度低於商品桔規定的指標時,均為不合格品。

7.6 仲裁

水泥出廠後90天內,如購貨單位對水泥質量提出疑問或施工過程中出現與水泥質量有關的問題需要由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仲裁昌,用水泥廠同一編號水泥的封存樣進行。

若用戶對水泥安定性、初凝時間有疑問要求現場取樣仲裁時,生產廠在接到用戶要求後7天內會同用戶共同取樣,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定時間內不去現場,用戶可單獨取樣送檢,結果同等有效。

規定適用

本標準規定了複合硅酸鹽水泥的組成、標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於複合硅酸鹽水泥的生產和使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