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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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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貿易

多邊貿易(Multilateral Trade)是指多個國家政府之間在商定的貿易規則和調節機制下進行的貿易。同樣,多個國家政府之間也需要通過簽訂貿易條約或協定來規定貿易規則和調節機制,而且這些貿易規則和調節機制也不適用於任何1個簽約國與其他非簽約國之間的貿易。例如,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國家所開展的貿易就屬於多邊貿易。

意義

在雙邊貿易情況下,每個國家同它的各個貿易夥伴單獨地平衡它的進口和出口,由於受到外匯支付上的限制,雙方貿易只能在較小數額的基礎上進行,即雙方貿易必須在願意進口較少數額的那個國家的水平上進行。而在多邊貿易情況下,由於每個國家都可以用對某些國家的出超支付對另一些國家的入超,所以各個國家的貿易總額都擴大了,但進出口仍然是平衡的。

多邊貿易的廣泛開展,要求貨幣的自由兌換以及取消稅率和其他各種的限制。有時為了清算上的方便,幾國達成協議,通過某一清算機構統一進行貿易和其他項目的清算,參加國之間的貿易差額和其他國際收支差額,可以相互沖銷 ,這種形式實際上也屬於多邊貿易的性質。

體制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多邊經濟體系中三大國際機構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處理國與國之間貿易規則的國際組織。

多邊貿易體制即WTO所管理的體制。大多數國家,包括世界上幾乎所有主要貿易國,都是該體制的成員,但仍有一些國家不是,因此使用「多邊」一詞,而不用「全球」或「世界」等詞。

多邊貿易體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產生不良負面影響的情況下,使貿易儘可能自由地流動。這一方面意味着消除壁壘,另一方面意味着保證個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世界上的貿易規則是什麼,並使他們相信,政策不會發生突然的變化。

由於協議是在各貿易國經過大量討論和辯論的基礎上起草並簽署的,因此,WTO最重要的職能之一是提供貿易談判的場所。

WTO工作的第三個重要方面是爭端解決。貿易關係經常涉及利益衝突,契約和協議經常需要解釋,包括那些經過艱苦談判達成的契約和協議。解決這些分歧的最和諧的辦法是通過建立在議定的法律基礎上的中立程序。這就是WTO協議中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所在。

雖然WTO在1995年1月1日才建立,但多邊貿易體制已有50年的歷史了。自1948年起,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就已為多邊貿易體制制定了規則。 根據GATT,建立了一個非正式的、事實上的國際組織,也被非正式地稱作GATT。多年來,GATT發動了多輪貿易談判。

最近和最大的一輪是1986至1994年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該回合導致了WTO的建立。GATT主要處理貨物貿易,而WTO及其協議還涉及服務貿易知識產權

發展趨勢

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特徵和發展趨勢如下:

1. 多邊貿易體制是一個自由貿易導向中的體制

2. 多邊貿易體制是一個基於規則的管理貿易體制

3. 多邊貿易體制是建立在國際貿易既有格局基礎上的非平衡的體制

4. 多邊貿易體制是一個處於不斷強化過程中的體制。總體上看,多邊貿易體制在倡導者和推行者的不懈努力下,以務實的精神逐步邁向自由化,確立了一個協調的國際貿易的規則體系,並且這個體系還在不斷完善。[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