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保
大保[dà bǎo] 宋 代的一種鄉兵制度,以五十家為一大保,設有大保長。參見「保甲 」。保甲制度是宋朝時期開始帶有軍事管理的戶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時代長期延續的一種社會統治手段,它的最本質特徵是以「戶」(家庭)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而不同於西方的以個人為單位。保甲編組以戶為單位,設戶長;十戶為甲,設甲長;十甲為保,設保長。各保就該管區域內原有鄉鎮界址編定,或併合數鄉鎮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鄉鎮一部編入他鄉鎮之保。[1]
歷史背景 大鄉鎮得編組為若干保,設保長聯合辦公處,由保長互推一人為主任。戶長基本由家長充任,保甲長名義上由保甲內各戶長、甲長公推,但縣長查明不能「勝任」,或認為有更換必要時,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戶長須一律簽名加盟於保甲規約,並聯合甲內戶長共具聯保連坐切結,聲明如有「為匪通匪縱匪」情事,聯保各戶,實行連坐。保甲長受區保長指揮監督,負責維持保甲內安寧秩序。聯保主任受區長指揮監督,負維持各保安寧秩序總責,但各保應辦事務仍由各該保長負責。保甲組織的基本工作是實施「管、教、養、衛」。「管」包括清查戶口,查驗槍支,實行連坐切結等;「教」包括辦理保學,訓練壯丁等;「養」包括創立所謂合作社,測量土地等;「衛」包括設立地方團練,實行巡查、警戒等。1939年9月19日國民政府公布《縣各級組織綱要》,增設副保長一人,規定保長兼任保國民學校校長和壯丁隊隊長,進一步強化保甲制度。1949年隨着南京國民政府在大陸的統治結束而被廢止。 1912年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以後,一些省區曾自發地推行保甲制度;1923年後曾有一段時間實行閭鄰制,但效果不理想。據研究,正式施行則起源於國民政府對當時共產黨領導的紅軍的圍剿。1931年進攻紅軍的國民黨「剿匪總司令部」認為,「剿共」不力的原因之一是當地民眾不支持政府。為去此「弊端」,司令部所屬黨務委員會內專門設立了地方自衛處,研究並草擬保甲制度和保甲法規,同年6月首先在江西修水等43縣試行;1932年8月司令部正式頒布了《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施行保甲訓令》及《剿匪區各縣編查保甲戶口條例》,保甲制度在「剿匪」正式建立。1934年經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議決,並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推行;1935年,南京、北平兩大城市也先後推行保甲制度。 大陸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保甲制度在村基本形式為10戶為甲,10甲為保,實際操作城市與鄉村、各地區可略有彈性。在城市則以每一門牌為一戶,如同一門牌內有兩家以上仍以一戶計,編為第幾保第幾甲第幾戶,設戶長。戶長由此門牌內各家互推一人充任。根據《南京市城區編組保甲暫行辦法草案》之規定,南京城區「二十五戶為一甲,二十五甲為一保」、「編餘之戶十五戶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戶以下併入鄰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併入鄰近之保」。1938年2月行政院頒布《非常時期各地舉辦聯保聯坐注意要點》規定:「在城市地方鄰居多不相識,或其地客民多於土著,良莠難分,彼此不願聯保者,得令就保內各覓五戶簽具聯保,或由縣市內殷實商號或富戶,或現任公務員二人,出具保證書,其責任與聯保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