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监察委员会
大同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现任中共大同市委常委、大同市纪委书记、大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是梁晓旭。
目录
现任领导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1]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组建背景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指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2]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017年3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大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大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标志着大同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相关决定
为了明确大同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职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免职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或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颁发任命书后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 ↑ 公职人员三境界,搜狐,2021-08-16
- ↑ 【人大知识】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搜狐,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