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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海事局)成立於1999年7月,隸屬於交通運輸部,是天津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具體負責在天津管轄水域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防止船舶污染和水上安全通信的管理職責,負責轄區船舶和船員的管理工作。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設施檢驗、環境保護、海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有關多邊與雙邊國際條約,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監督執行。

(二)管理或負責規定區域內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航行船舶的 船舶登記,以及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核簽發工作; 負責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審理外國籍船舶(包括港澳地 區船舶)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並按規定程序上報 審批;負責口岸的海事管理工作。

(三)按照授權,負責船舶檢驗機構、引航機構、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權,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和海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資格的註冊、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船員服務薄和海員出入境證件發放及管理、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其考試發證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 轄區船舶防台、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強制引航監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沿岸國」管理、海區(或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

(八)負責船舶港務費、港口建設費、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等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九)按照授權,負責監督管理或指導規定區域內的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工作;負責規定區域內的航海保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 監督工作;負責轄區海事公安工作。

(十)負責管理、指導本局機關和所屬分支機構的海事業務、法制、規劃計劃、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固定資產、規費徵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技術裝備、科技教育、政務信息、黨群、審計[2]、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宣傳等工作。

(十一)承辦交通運輸部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天津海事局海域管轄範圍為:按照順時針順序連接A、B、C、D、E、F、G、H、I、J、K等11個點,與天津港口岸線構成的海域範圍。

目錄

參考文獻

  1. 帶你走進《海上交通安全法》(五) ,搜狐,2021-08-24
  2. 什麼是審計,搜狐,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