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安全保障条约
条约架构
此条约原是一个完整的三方防卫条约,但在1984年新西兰和美国对于持有核武器或是核动力驱动的美国海军船只可否进入新西兰港口起争执之后,此条约就不再适用于美国和新西兰之间,但对于任一国和澳洲之间仍然有效。
在此条约之下的美澳同盟仍然完全有效,两国的国防部长经常列席年度部长级会议,美国太平洋地区总司令和澳洲参谋总长也常进行咨商,美国国务卿和澳洲外交部长每年会就条约相关事务进行会议,第17届部长级会议在2005年11月澳洲阿德莱德召开。
不同于NATO,太平洋安全保障条约并没有整合的防卫架构或是专属的部队,不过为了完成条约义务,澳洲和美国共同进行了许多不同活动,这包括从特遣战斗群等级到营级特殊部队训练等级的陆上和海上军事演习、派遣军官至对方军队、和装备与作战准则的标准化。两国也共同运作一些澳洲境内的防卫设施,主要是一些早期预警卫星地面台和为梯队系统网络收集东亚和东南亚讯号情报的设施。
起源
此条约签署于美国澳洲和新西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紧密合作后不久,在那段期间澳洲曾一度濒临日本帝国入侵。随着二战结束,美国渴望与日本的关系正常化,特别是因为日本不远处朝鲜战争上演正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的加入,冷战似乎会成为一场全面战争。虽然澳洲和新西兰极为不愿与日本签订可使日本重新武装的和平条约,不过两国在他们提出的三方安全协定被美国接受后终于有所松动。
结果产生的就是在1951年9月1日旧金山签定的条约[2],并在1952年4月29日生效。此条约下所有签署国承认在太平洋地区对任何一方的攻击将危害他方的和平与安全,条约内声明“若任一方认为自己在太平洋地区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威胁时,各方将一同协商”。三国也誓言将维持并发展独自和共同抵抗攻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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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美日再次确认网络攻击适用安保条约,搜狐,2019-05-28
- ↑ 1951年9月8日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签订,搜狐,201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