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論
契約論的基本論點是把國家的產生說成是人們相互之間或人民同統治者之間相互訂立契約的結果,即國家是共同協議的產物。這種學說既用來說明國家起源的必要性,也說明國家內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係的合理性。這是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最有影響的關於國家起源的學說。[1]
目錄
契約論思想的發展
契約論思想早在古希臘智者派那裡就已萌芽,以後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才對其加以比較明確的論述。視國家和法律為人們相互約定的產物。15~16世紀一些反暴君派的貴族思想家系統地論述了契約論思想,把它看成反抗非正義統治的根據。契約論最盛行的時期是17~18世紀。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J.阿爾色修斯、H.格勞秀斯和B·B·de斯賓諾莎,英國的T.霍布斯和J.洛克、 德國的S.von普芬多夫、法國的J.-J.盧梭等。這個時期契約 論一般以自然法學說為基礎,認為人類最初生活在沒有國家和法律的自然狀態中,受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權利。但由於有種種不便,人們就聯合起來,訂立契約,成立國家,以便更好地實現自然權利。思想家們對契約形式和性質的理解有所不同,政治結論也不同。這些不同的結論,反映了資產階級在不同歷史條件下的政治需要,在反封建鬥爭中起了進步作用。19世紀以後,契約論受到各種批判,逐漸趨於衰落。20世紀,又出現了一種新契約論,主要代表人物為美國的J.B.羅爾斯。他講的「契約」或叫「原始協議」不是為了參加一種特殊的社會或為了創立一種特殊的統治形式而訂立的,訂約的目的只是為了確立一種指導社會基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即正義原則。認為這種原則必然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平等自由原則,二是社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 生存是競爭的由於在競爭開始之前,大家誰也不能夠保證自己一定是暴力競爭的最後贏家,而暴力競爭的失敗者代價太大,通常是連生命都付出了。所以,文明社會就創造出這樣的規則:將競爭中可以選擇的手段範圍約束在可以保證競爭失敗者最基本利益不被損害的範圍內,首先就是要把暴力競爭手段排除出去。這應該是最早的「有限責任制」,也是西方人說的「公平競爭」。 那些願意接受統治者在契約中規定的行為約束條款即法律約束的人,就成為文明社會的公民。統治者或者代理人會根據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利益,或者根據法律去懲罰那些違背法律傷害了其他已經與統治者「簽立」了契約的文明社會公民的利益的公民。[2]
社會契約論
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約關係解釋社會和國家起源的政治哲學理論。又稱社會契約論。它通過把社會和國家看作人們之間訂立契約的結果,來說明政治權威、政治權利和政治義務的來源、範圍和條件等問題。一般認為,契約分兩種:社會據以成立的契約稱為社會契約,政治機構或政治權威據以確立的契約稱為政府契約。
參考來源
- ↑ 論康德的社會契約論中國社會科學網
- ↑ 聶輝華:不完全契約論對網約車改革的啟發觀察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