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特羅姆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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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33年8月7日 |
國籍 | 美國 |
別名 | 歐玲 |
知名於 | 被授予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
知名作品 |
《社群組織與警察服務的提供》《誠實服務的提供:變革的結果》 |
奧斯特羅姆(英文名:Elinor "Lin" Ostrom,本名Elinor Claire Awan,中文名歐玲),1933年8月7日-2012年6月12日)是一位美國政治經濟學家。因她對經濟治理尤其是公共經濟治理方面的分析而與奧利弗·威廉姆森共同被授予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她也是第一位獲得此項榮譽的女性。她的研究主要圍繞新制度經濟學和政治經濟學的復甦。[1]
奧斯特羅姆曾任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分校政治學系阿瑟·本特利講座教授。她也是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制度多樣性研究中心的創辦主任。她還是美國科學院院士和美國政治學會前主席。[2]
目錄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 歐玲 | 去世 | 2012年6月12日 |
外文名稱 | Elinor "Lin" Ostrom | 職業 | 政治經濟學家、教授 |
生日 | 1933年8月7日 | 主要成就 | 獲得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 |
性別 | 女 |
人物生平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1933年出生於美國,2012年6月12日,因胰腺癌去世,享年78歲。印第安納大學政治理論和政策分析中心主任之一、政治學教授。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政治經濟學家、行政學家和政策分析學家,美國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之一。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獲頒2009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以表彰"她對經濟治理的分析,尤其是對普通人經濟治理活動的研究"。[3]
奧斯特羅姆教授,1965年獲得美國加州大學洛杉機分校政治學博士學位。1966年開始在印第安納大學做助教,1974年評為教授,1980-1984年任系主任。從1973年開始,她同時擔任政治理論和政策分析研討會的合作主任;1984年起又兼任公共與環境事務學院教授。同時還是美國亞里桑那州立大學制度多樣性研究中心的創建者。
奧斯特羅姆教授,1991年當選為美國藝術與科學院院士。2001年又當選為美國國家科學院的院士。她是美國政治學協會的前任主席,也曾擔任過公共選擇學會、中西部政治學協會和公有產權研究協會的主席。她還是美國哲學學會和政治學和生命科學協會的成員。她曾經服務於許多顧問委員,包括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警察長官國際協會、法律實施協助管理局、美國行政科學院、刑事司法準則與目標國家顧問委員會、國家州長協會和校際政治與社會研究方法聯合會。
她曾任或現任眾多雜誌的編委,包括《美國政治學評論》、《美國政治學雜誌》、《理論政治學雜誌》、《制度經濟學雜誌》、《社會科學季刊》等。
主要成就
1991年她入選為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1996年獲得美國政策研究組織頒發的傑出婦女獎,尤其難得的是,她作為政治學家、行政學家和政策分析學家,於1997年獲得了具有世界聲譽的弗蘭克·E·塞德曼(Frank E. Seidman)政治經濟學大獎,曾在2005年被美國政治學協會授予詹姆士·麥迪遜獎金,2005年還獲美國生態學會頒發的可持續科學獎金,2006年得到美國密歇根大學的對人類有傑出貢獻的榮譽博士。2009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4][5]
學術研究
肯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在政治學、政治經濟學、行政學、公共政策、發展研究等諸多領域享有很高的學術聲譽,其首創的政治理論與政策分析研究所已經被公認為美國公共選擇的三大學派之一。"[6]
她的研究特色是在富有系統性理論的基礎上進行深入廣泛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運用公共選擇與制度分析理論和方法,分析公共事務,尤其是警察服務、公共池塘資源的自主治理問題,她對於公共選擇與制度分析的理論和方法的發展,對於公共政策研究和新政治經濟的研究,作出了舉世矚目的傑出貢獻。[7]
(1)奧斯特魯姆的學術地位。如果要溯源從組織管理角度研究環境與發展的思想精英的話,那麼從破壞性的角度提出問題的當然是哈丁。他質疑了市場機制和企業組織在公共事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問題上的失靈,對亞當斯密的私人利益最大化可以導致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命題提出了挑戰,但是他仍然期望從政府機制和國家組織中尋找解決問題的答案。因此,真正對公共事務從建設性角度提出新的集體行動和自主組織的創新方案的人是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在公共管理與可持續發展方面,正是奧斯特羅姆的研究衝破了公共事務只能由政府管理的唯一性教條,衝破了政府既是公共事務的安排者又是提供者的傳統教條,提出了公共事務管理可以有多種組織和多種機制(多中心主義)的新看法。這就是所謂公共管理的印第安納學派或制度分析學派。
(2)奧斯特羅姆的研究思路。奧斯特羅姆的思想是在1990年的《治理公共事務 (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中系統地表述的。基本思路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她指出傳統的分析公共事務的理論模型主要有三個,即哈丁的公地悲劇(1968)、Dawes 等人的囚徒困境(1973,1975)以及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1965),但是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不是市場的就是政府的,而且得出的結論往往是悲觀的;然後,她指出當前解決公共事務問題的或者以政府途徑(利維坦)為唯一或者以市場途徑為唯一的途徑是有問題的,她懷疑僅僅在這樣兩種途徑中尋找解決方法的思路的合理性;最後,她從理論與案例的結合上提出了通過自治組織管理公共物品的新途徑,但同時她也不認為這是唯一的途徑,因為不同的事物都可以有一種以上的管理機制,關鍵是取決於管理的效果、效益和公平。
(3)奧斯特羅姆的研究對象。在哈丁那裡,公共物品的概念在外延上是除了私人物品之外的所有公共物品,即包括純粹的公益物品、收費物品以及公共池塘物品。奧斯特羅姆的書名也是在寬泛的公共事務意義上進行研究的。但是她的案例研究卻集中在公共池塘物品(Common pool resource)上,這類物品具有競爭性但是非排他性的特點。因此,需要提出的問題是,奧斯特羅姆提出的集體行動機制僅僅是適用於公共池塘物品呢還是像巴恩斯提出的那樣適用於所有的公共事務。如果是前者,那麼政府的責任就是專門管理純粹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如果是後者,那麼政府的責任是起平衡私人組織和公益組織的作用。但是,到目前為止,這方面顯然還缺少深刻的理論研究和翔實的實證研究。[8]
個人著作
《社群組織與警察服務的提供》 《誠實服務的提供:變革的結果》 《美國大城市地區的警察服務》 《大城市地區警察之道》 《警察績效的基本問題》 《政治研究的方法》 《美國的地方政府》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 《自主治理灌溉系統的行業制度》 《制度激勵與可持續發展:基礎設施政策透視》 《規則、博弈與公共池塘資源》 《地方公共事物與全球相互依賴:兩個領域的差異與合作》等十餘本著作。[9] 重要的學術論文100餘篇。其重要著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已被譯成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希臘文、中文等多種文字。此書中譯本由上海三聯出版社2000年出版,是制度經濟學和公共政策研究領域裡的重要著作。
學術理論
奧斯特羅姆在《公共服務的制度建構》、《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等著作中通過實證方法的研究和隱含的博弈結構的分析,從三個方面闡述了自主治理理論的核心內容。[10]
(一)影響理性個人策略選擇的四個內部變量
產生傳統的集體選擇困境的模型假設主要有兩個,一是個體之間溝通困難或者無溝通,二是個人無改變規則的能力。而自主治理理論的中心內容是研究 "一群相互依賴的委託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組織起來,進行自主治理,從而能夠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形態的情況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埃莉諾·奧斯特羅姆,2000)。奧斯特羅姆教授在討論這一問題的時候將複雜不確定環境下影響個人策略選擇的內部變量確定為四個,即預期收益、預期成本、內在規範和貼現率。
人們選擇的策略會共同在外部世界產生結果,並影響未來對行動收益和成本的預期。個人所具有的內在規範的類型受處於特定環境中其他人的共有規範的影響。如果這一規範成為與他人共享的規範,那麼採取被其他人認為是錯誤的行動所要受到的社會非議便會對他形成制約。貼現率受到個人所處的自然和經濟保障程度的影響,"那些對過了當年是否還有足夠的食物抱有懷疑的占用者,在對生存可能性的增長進行權衡時,會給予未來收益很高的貼現率。同樣,如果無論當地占用者採取什麼行動、公共池塘資源都會被其他人的行動所毀壞,那麼即使那些多年來一直對自己獲取公共池塘資源的量加以限制的人,也會開始給予未來收益很高的貼現率"(埃莉諾·奧斯特羅姆,2000)。
(二)制度供給、可信承諾和相互監督
對於制度供給問題,奧斯特羅姆認為要評價一套制度的總收益,需要確定9個環境變量:占用者人數;公共資源規模;資源單位在時空上的衝突性;公共資源的現有條件;資源單位的市場條件;衝突的數量和類型;這些變量資料的可獲得性;所使用的現行規則;所提出的規則。奧斯特羅姆認為,要了解一套規則制度所可能產生的收益,是非常複雜的,取決於當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並對人們公開的信息的類型以及替代方案所提出的制度規則。
對於自主治理中面臨的可信承諾問題,奧斯特羅姆認為,複雜的和不確定的環境下的個人通常會採取權變策略,即根據全部現實條件靈活變化的行動方案。"我會遵守承諾,只要大多數人也都這麼做"是權變策略的基本寫照。在一個自治組織的初始階段,在大多數人同意遵循所提出的規則的情況下,一個人對他 (她)的未來預期收益流量作了計算後,可能會同意遵守這套規則。但是在以後,當違反這條或那條規則所得到的利益高於遵守規則所得到的利益時,他也有可能違反規則,除非這種行為被人覺察並受到制裁。因此,遵守規則的權變承諾只有存在監督的情況下才是可信的,作為一個自治組織的群體,必須有適當的監督和制裁, 他們必須在沒有外部強制的情況下激勵自己(或他們的代理人)去監督人們的活動、實施制裁,以保持對規則的遵守。
相互監督問題。奧斯特羅姆認為基於對自主治理成功案例的研究表明,許多自治組織自主設計的治理規則本身既增強了組織成員進行相互監督的積極性,又使監督成本變得很低。"監督一組規則實施情況的成本和收益,並不獨立於所採用的這組特定的規則本身"(埃莉諾·奧斯特羅姆,2000)。監督成了人們實施規則,進行自主治理的副產品,因為不必付出太多其他額外成本。所有這些,都使自主組織內部的相互監督得到加強,而相互監督的加強又增加了人們採取權變承諾的可能,提高了人們對規則承諾的可信度,兩者相互補充,相互加強。
(三)自主治理的具體原則
通過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場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資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賓群島的灌溉系統的組織情況等等,奧斯特羅姆總結和界定了其中8項原則。(1)清晰界定邊界。有權從公共池塘資源中提取一定資源單位的個人或家庭也必須予以明確規定。(2)規定占用的時間、地點、技術或(和)資源單位數量的規則,要與當地條件及所需勞動、物資或(和)資金的供應規則保持一致。(3)集體選擇的安排。絕大多數受操作規則影響的個人應該能夠參與對操作規則的修改。(4)監督。積極檢查公共池塘資源狀況和占用者行為的監督者,或是對占用者負責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5)分級制裁。違反操作規則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關官員或他們兩者的分級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決於違規的內容和嚴重性。(6)衝突解決機制。占用者和他們的官員能迅速通過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論壇,來解決他們之間的衝突。(7)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占用者設計自己制度的權利不受外部政府權威的挑戰。(8)分權制企業。在一個多層次的分權制企業中,對占用、供應、監督、強制執行、衝突解決和治理活動加以組織。
人物評價
1997年9月27日,在塞德曼政治經濟學獎頒發大會上 ,著名的阿羅不可能定理發明者、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坦福大學經濟學教授、塞德曼政治經濟學獎遴選委員會委員肯尼思·J·阿羅發表演講。他的講話,系統地闡述了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教授對於政治經濟學的傑出貢獻:
"實際上,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就是公共經濟學研究的開山者之一。該領域的研究追述到17世紀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所描繪的國家。在霍布斯時代的100年之後,人們日益認識到,尤其亞當·斯密的思想最著名且最有說服力。另一方面,國家也不需要擁有無限的權力。可以把創造霍布斯所設想的國家的社會契約解釋成公民控制國家,也就是如約翰·洛克和讓-雅克·盧梭等19世紀的作家所所設想的民主控制的基礎。公民要求有一個對抗國家權力的庇護所。
奧斯特羅姆的創新之處是把整個體制看成是互動的公共機構構成的體制,而不是由一個人控制的單一的體制。 最後,肯尼思·阿羅教授指出,"奧斯特羅姆教授的貢獻在於綜合政治學和經濟學的同時又超越了政治學和經濟學。針對市場失敗的政治解決方案遠遠多於簡單的新霍布斯福利經濟學的觀念。[11]
視頻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獎得者奧斯特羅姆大呼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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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簡介,智庫百科網
- ↑ 艾利諾·奧斯特羅姆,鳳凰網
- ↑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與世長辭,出國留學網
- ↑ 2009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化學獎、生理學或醫學獎、文學獎和經濟學獎頒獎儀式,麻辣網,2019-12-14
- ↑ 毛壽龍:奧斯特羅姆得獎,水到渠成,搜狐網,2009年10月14日
- ↑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的公共資源治理理論及其應用,豆丁網
- ↑ 奧斯特羅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新浪網,2009-10-16
- ↑ 對奧斯特羅姆自主治理理論的理解- 籍此文追思埃利諾,新浪網,2012-06-18
- ↑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學術著作,新浪網,2009-10-13
- ↑ 奧斯特羅姆制度分析與發展框架評介,百度網,2012-05-24
- ↑ 奧斯特羅姆夫婦與當代制度分析理論──美國印第安納大學政策分析中心評介,豆丁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