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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同業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目錄

名詞解釋

存放同業是針對金融機構同業的存款行為,指的是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

存放同業也指「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是銀行專用科目,屬於資產類科目。「存放同業」科目借方表示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貸方則表示減少在同業的存款,期末餘額在借方。

存放同業的會計處理

會計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企業(銀行)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二、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同業的各種款項。

會計分錄

存放同業常見分錄的編制如下:

企業增加在同業存款:

借:存放同業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減少在同業存款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存放同業

存放同業的實務處理

系統內資金匯劃清算業務的賬務處理是「存放同業」實務運用的具體體現,做賬處理如下:

系統內資金調撥的核算主要分為兩項:上存備付金和調回備付金。上存備付金時,清算行和省區分行在總行清算中心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或出現頭寸不足需要上存款項補足備付金時,可通過人民銀行將款項直接存入總行清算中心。具體處理手續是:存入時,依據資金營運部門的資金調撥單,填制人民銀行電匯(信匯)憑證,送交人民銀行匯至總行清算中心。同時填制特種轉賬憑證一式兩聯進行賬務處理,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總行清算中心收到各清算行和省分行上存的備付金後,進行賬務處理,並於當日通知有關清算行。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清算行備付金存款

待清算行和省分行接到總行清算中心的借記信息後,由系統自動進行賬務處理,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二級分行通過人民銀行向管轄省區分行上存用於調撥的資金時,通過「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明細科目核算;管轄省區分行通過「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二級分行調撥資金存款」明細科目核算。其他處理手續同上。調回備付金的賬務處理為:如二級分行某一時期備付金賬戶餘額過多,要求調回在總行清算中心的備付金存款,需向管轄省區分行發出調款申請。管轄省區分行同意後,向總行資金營運部門發出調回部分資金的申請。總行清算中心根據總行資金運營部門的調撥通知辦理有關退回劃款手續,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總行清算中心給二級分行調回資金的,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同業存放——系統內款項存放——××清算行備付金存款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二級分行收到總行調回資金通知的,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貸:存放同業——系統內上存款項——上存總行備付金

二級分行收到當地人民銀行收賬通知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其他應收款——待處理匯劃款項

系統內資金匯劃清算業務簡介:

資金匯劃清算系統由匯劃業務經辦行、清算行和總行清算中心組成,各行間通過計算機網絡連接。其中,經辦行是指辦理結算和資金匯劃業務的行處。資金匯劃業務的發生行是發報經辦行,匯劃業務的接受行是收報經辦行。清算行是指在總行清算中心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的行處。各省市直轄分行和二級分行(包括省分行營業部)均為清算行,清算行負責辦理轄屬行處匯劃款項的清算。省分行也在總行清算中心開立備付金賬戶,但不用於匯劃款項的清算,只用於辦理系統內自己調撥和內部資金利息的匯劃。總行清算中心主要是辦理系統內各經辦行之間的資金匯劃、各清算行之間的資金清算及資金拆借、賬戶對賬等賬務的核算與管理。

存放同業和同業存放的區分

存放同業和同業存放的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含義不同

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

同業存放是指金融機構在銀行開立同業存放賬戶,銀行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業務,同時滿足客戶與本銀行之間各類業務往來的資金清算需求。這是銀行同業業務中的一種。

性質不同

存放同業是我們國家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之一,在會計科目中屬於銀行的資產。兩者所屬的會計科目還是完全不一樣的。同業存放是銀行同業業務的一種,從會計科目的分類來看,屬於銀行的負債。

功能不同

存放同業,只是銀行實施的一種行為;而從功能來看,同業存放屬於銀行提供服務的一種。

存放同業利息收入的財稅處理

存放同業利息收入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收入。財稅處理具體如下:

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章規定:企業的利息滿足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條件應確認收入,其金額按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對於存放同業利息收入,一般設置「存放同業」、「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收入」等科目進行核算。

比如2020年4月1日,中國銀行某分行將資金存放中國建設銀行某分行(當年年利率按規定執行),在10月1日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會計處理為:

2020年4月1日:

借:存放同業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2020年10月1日

借:銀行存款

貸:利息收入

應交稅費——應增增值稅(減免稅額)

結轉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額)

貸:其他收益

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確認時間: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年第1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來源於境外的利息,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增值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銀行聯行往來業務、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利息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金融服務增值稅稅率6%。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