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奈月溫泉事件
宇奈月温泉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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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奈月温泉事件(昭和9年(オ)第2644号妨害排除请求事件,日本大审院昭和10年10月5日判决民集14卷1965頁),是1934年发生在日本富山县下新川郡内山村(现黑部市)的宇奈月温泉民事纠纷案件。由于该案件是大审院(最高裁判所前身)对于权利滥用作出的首个明确的判例,因此是日本民法学上重要的判例之一。
由于该案件作为日本著名法学出版社有斐阁《民法判例百选I》中选登的第一个案例,因此也是日本的大学法学部学生最初接触案例之一。
目录
案件概要
宇奈月温泉的温泉水,是通过地下埋设的木制引水管,从7.5公里外的黒薙温泉接引过来的。该引水管是当事人A在大正六年(1917年)花费时价30万日元,有偿(包括部分无偿)购买水管经过的土地使用权而埋设的。但是,在该引水管经过的土地中,有2坪左右的甲号土地尚未取得使用权。该土地是当事人B所拥有的112坪乙号地块之一部分,而整个乙号地块都属于很难得到开发利用的斜面陡坡。
此后,该引水管由掌控通往宇奈月温泉的铁路的当事人Y公司(黒部鉄道,现在的富山地方鐵道一部分)经营。另外,当事人B将包含有引水管经过的2坪土地的112坪乙号土地以每坪26钱日元的价格出卖给当事人X。
购得乙号土地的X,以不法侵占为理由,要求Y公司撤去引水管,或者以每坪7日元的价格购买乙号土地周边的整块3000坪的土地(总价为2万多日元)。因Y公司未接受其要求,X向Y提出了请求撤去引水管的妨害排除请求之诉。
判决
大审院在判决书中首次使用了“权利的滥用”这一表述,认为X的请求(所有权的行使)属于权利滥用,不能获得支持,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就是说,本案中毫无利用价值的土地对原告X而言并不能带来任何利益,但是如果支持了其请求,而命令被告撤去引水管的话,那么对于宇奈月温泉和当地居民将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失。如果所有权的行使将导致上述后果,那么就违背了所有权的目的,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因此审判官不能支持对该权利的行使。
影响判决的因素
据研究,影响本案判决的因素如下:
- 引水管是宇奈月温泉不可或缺的资源,一旦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将遭受很大的影响。
- 与此相对,本案涉及的土地对X而言并不具有重要的价值。
- 本案所涉土地属于斜坡地,并没有利用价值。
- 且引水管经过的土地面积所占比例极小。
- 而且,行使权利的方式带有恶意。
- X利用被告的引水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个弱点,要求其以过高的价格购买本案所涉土地。
- X以每坪26钱的价格购入,却要求以每坪7日元(購入价格近27倍)转让给Y。
- X利用被告的引水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个弱点,要求其以过高的价格购买本案所涉土地。
紀念碑
影片
參考文獻
- ↑ 井出明. 【井出明のダークツーリズムで歩く 北陸の近現代】(6)宇奈月温泉事件の石碑:北陸中日新聞Web. 中日新聞Web. 2021-12-04 [2021-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25).
- ↑ 「権利乱用」初の判決 宇奈月温泉事件. 中日新聞Web. 2019-11-24 [2021-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