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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爭」,典出《管子·七臣七主》,現代常用做法律術語使用,表示確定物的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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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定分止爭」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釋義

定分:確定名分。止爭:止息紛爭。法律中常用這個詞語表示確定物的權屬。

示例

《慎子》中曾經就有個例子說明了定分止爭:「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林》卷二引《慎子》佚文);商鞅也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名分定,則大詐貞信,民皆願愨,而自治也。姑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商君書·定分》)。 意思就是說,一隻野兔在田野上跑,後面很多人追着想抓住它。但是市場上很多的兔子卻沒有人去搶着要他,為什麼呢?因為前面的兔子權屬沒有定,而後面的兔子已經有了歸屬。[1]

作用

「定分止爭」是任何時代法律的基本作用。 著名經濟學家科斯與王寧在其著作《變革中國》中說:從早期中國哲學家慎子的作品《慎子》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對權利劃分重要性的論述。「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積兔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