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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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指審訊處理;審查和處理案件。語出《金史·章宗紀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寃獄,命奏事於 泰和殿 。」中文名 審理 外文名 try 解釋 審訊處理。 出處 《金史·章宗紀三》.
基本資料
引證解釋
1. 審訊處理。 《金史·章宗紀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寃獄,命奏事於 泰和殿 。」《元典章·聖政一·肅台綱》:「所在官司不務存心撫治,以致軍民困苦,或寃滯不為審理。」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裘文達公行述》:「甲申塗次,命往 福建 審理,復署倉場侍郎。」郭沫若《初出夔門》三:「還是他在地方審判廳任事的時候,有一次審理過一件盜案。」 2. 明 親王府的理刑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一·葛端肅公家訓》:「﹝予﹞以為郡王府止有教授,親王乃有審理, 弋陽王 雖理府事,爵實郡王,據稱添有審理,已為非分,今又卑薄教授,欲以審理輔導,理刑之官,非可兼輔導,若如所請,將來 隴 蜀 之請,又不知其如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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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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