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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财政局是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设置,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目录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市对县的财政结算、资金调度等管理职能,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

(二)划入的职责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

1.协调推进全市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

2.对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

3.牵头全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4.按规定监管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1]。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

5.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引导、政策宣传、资金监管、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2.完善市直与宣州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财政体制,进一步明确收入划分和支出责任划分。

3.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着力增加对民生和社会保障的投入,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和执行市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核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有关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参与研究拟订我市贯彻国家重要商品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市本级非税收入资金和负责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督全市彩票发行。

(五)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和全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监管农业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

(六)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负责会计人员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八)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证券、金融、保险等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负责全市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旅游发展项目资金;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引导、政策宣传、资金监管、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民生工程的协调、调度、督查、考核、宣传以及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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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