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喀納
生平簡介
順治二年(1645),由內院筆帖式轉任刑部左侍郎。歷官郎中、刑部啟心郎。十七年(1660),補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次年,遷刑部侍郎。康熙五年(1666年)七月丁未,接替尼滿,擔任清朝刑部尚書。 康熙六年(1667年),同尚書郝惟訥等疏請通飭八旗及直隸各省,凡賣身旗下之人捏詞控告,概不准受理,以安民生。康熙七年(1668年),授國史院大學士,充世祖實錄總裁官。康熙八年,加太子太保,以國史院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康熙九年(1670年),改文華殿大學士,管吏部尚書事。十一年(1672年),因吏部事混亂、失察,無主見,受責。康熙十二年(1673年),以各省司、道、府、州、縣召募經制、書辦、典吏、攢典等役,積久生弊,一歲一次轉撥,甚為繁擾,請照督鹽院衙門之例,五年役滿,停其轉撥,獲允。康熙十四年(1675年)九月在任上去世。諡文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