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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
圖片來自閃電號

導遊人員是指依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

目錄

基本概念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據本條例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

上述導遊人員的概念包含了三層含義:

第一,特定的程序。在中國擔任導遊工作的人員,是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經過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並取得導遊證的人員,這與日常生活中人們俗稱的「導遊」不同。

第二,特定的委託。導遊人員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從事導遊業務的人員,接受旅行社委派從事導遊業務是導遊人員概念的特徵。

第三,特定的工作。導遊人員的工作範圍,主要是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嚮導」,一般是指為他人引路、帶路;「講解」,是指為旅遊者解說、指點風景名勝;「相關旅遊服務」,一般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各種旅遊證件、代購交通票據、安排旅遊住宿、旅程、就餐等與旅行遊覽有關的各種活動。

人員分類

導遊員是導遊服務工作人員的總稱,各類導遊員的工作範圍、接待對象、試用的語言、工作方式和性質、任職資格條件都不盡相同。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把導遊員進行多中分類。

(一)、按語種分類

1、中文導遊人員,一般是為國內旅遊者、回內地探親的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回國的外籍華人旅遊者,按其不同要求提供相應語言服務的導遊者。

2、外語導遊人員,主要是為外國旅遊者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

(二)、按工作性質分類

1、專職導遊員,指長期受僱於某家旅行社,為該企業正式職員的導遊員,是中國導遊隊伍的主力軍。

2、業餘導遊員,指不以導遊工作為主業,主要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員。

3、自由職業導遊員,指以導遊職業為主業,本身並不屬於某家旅行社的正式員工,但通過合同形式與其供職的旅行社建立權力義務關係。

(三)、按工作區域分類

1、地方陪同導遊員(簡稱地陪),地陪是指受接待旅行社委派,代表接待社實施接待計劃,為旅遊團(者)提供當地旅遊活動安排、講解、翻譯等服務的導遊人員;

2、全程陪同導遊員(簡稱全陪),是指受組團旅行社委派,作為組團社的代表,為旅遊團(者)提供全旅程服務的導遊人員;

3、定點導遊員(也稱講解員),講解員是指在重要景點或參觀場所一定範圍內旅遊者進行導遊講解的人員。

4、國際導遊員(一般稱為領隊),領隊是指受僱於派出方旅行社,負責陪同國際旅遊團的全程旅遊活動並協調與接待方旅行社關係的旅遊工作人員。

(四)、按等級分類

1、初級導遊人員

2、中級導遊人員

3、高級導遊人員

4、特級導遊人員

初級導遊員和中級導遊員資格主要是通過考試取得,他們是導遊員隊伍的主要力量,所占比例較大。

高級導遊員和特級導遊員資格主要是通過考核和同行專家評議,被旅行社所聘而取得,雖然在數量上只是少數,但是對於保證導遊服務質量和提升旅行社的形象起着非常關鍵和重要的作用,是旅行社中寶貴的人力資源。[2]

(五)、按持有證書分類

1、正式導遊人員

2、臨時導遊人員

從業條件

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從事導遊職業的公民須備有相應條件才能進行導遊活動。

首先必須通過全國導遊人員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導遊人員資格證書,這是從事導遊職業的前提條件,依法取得導遊證則是進行導遊活動的必備條件,沒有取得導遊證,就不得從事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導遊活動。陪同旅行者旅遊、遊覽,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和其他旅遊服務是導遊人員職業的具體工作內容。

從事導遊工作必須「兩證」齊全,但在中國實行的是「兩證」分離制度,這是經過中國管理導遊隊伍的長期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是頒布導遊法的國家一般採用的做法。其意義表現為:

1.

有利於人才儲備。實踐證明,實行導遊人員資格證與導遊證相分離的制度,可以為導遊人員隊伍的發展儲備一大批具有導遊人員資格但未從事具體導遊業務的人才,這有利於鼓勵導遊人才脫穎而出,形成良性競爭的局面,有利於中國旅遊業的發展。

2.

有利於確保導遊質量。導遊人員資格證與導遊證是可分離的,導遊資格是每一個有志於成為導遊員的公民從事導遊職業的前提條件,主要衡量一個公民是否具備導遊業務所應當具備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觀念等基本素質、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導遊人員除需要具備上述資格條件外,還需具備一定的導遊實踐經驗和技巧、獨立工作的能力、熱心為旅遊者服務的態度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

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導遊人員資格證與導遊證相分離的制度,是世界上一些以頒布導遊法國家的成功實踐經驗。

從業原則

從事導遊職業贏遵循的原則,是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的基本原則,它是規範導遊人員職業的標準和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也是從事導遊職業的保障。

(一)導遊人員依法進行導遊活動受法律保護

導遊人員在工作中的作用不容忽視,其人身權和其他權利理應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這是充分發揮導遊人員作用的關鍵。因此,沒有取得導遊證的人員,為謀取經濟利益而從事導遊活動,則應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二)導遊人員應依法進行導遊活動,自覺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遵循職業道德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應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其行為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珍惜國家榮譽,維護國家尊嚴,樹立崇高的愛國主義思想,即熱情友好、謙虛敬慎、賓客至上,又保持中華民族的節氣,應做到自尊,自愛,端莊,穩重,不卑不亢,一視同仁。

(三)從事導遊職業不受地域限制

每一位符合條例規定從事導遊職業條件的導遊人員,其活動範圍限定在中國境內,在境內不受身份、戶籍、省份的限制,只要在旅行社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了,就可以在當地從事與導遊職業相關的導遊活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