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直
尹直(1427—1511),明景泰五年(1454年)進士,為殿試第九十九名,成為翰林院正七品編修。成化中,歷任翰林學士、兵部尚書、太子太保。修《英宗實錄》,總裁想革去景泰帝號,引用漢代昌邑王、更始帝為例。他認為不可。與吏部尚書尹旻相惡。明孝宗立,被彈劾,令致仕,正德中卒。諡文和。[1]
尹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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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直 | |
出生 |
1431 江西泰和 |
逝世 | 1511 |
國籍 | 中國明朝 |
別名 | 正言 |
目錄
1年表
1454年,中進士,殿試第九十九名。
尹直找王直(1379-1462)。那時,王直已經退休,閒居北京。尹直求見,帶着他父親的一張畫像。王直回憶起1413年,他與尹祖元在南京合住一個院子。那時,尹祖元是「永樂大典」的抄寫員。通過王直,尹直又認識了李賢。
李賢,河南鄧縣人,1434年進士,吏部左侍郎,是王直的部下。王直曾為李賢的母親寫過墓誌。李賢則為尹直的母親寫了墓誌。明憲宗(成化帝)時,李賢為吏部尚書,華蓋殿大學士,閣員之首。尹直很快升任到正六品侍讀。[2]
江西泰和士人與安福士人向來不和,在陳循當大學士時,就結了怨。尹直與翰林院侍讀彭華結盟。
1475年,尹直從正五品躍升為正三品禮部右侍郎。
1479年,尹直被吏部尚書尹旻發放到南京。尹直與皇帝、萬安、李孜省、彭華結盟,反對大太監汪直和尹旻,同仇敵愾。
1486年,李省孜勸說明憲宗,把尹直被召回北京。李孜省提出讓尹直任兵部侍郎,吏部尚書尹旻表示反對。尹直和彭華指控吏部尚書尹旻縱子貪污,尹旻下台,彭華擔任了這個職務。
1486年,尹直成為大學士,京師舉行宴會,官員前來祝賀。南京兵部尚書王恕在宴會上,祝賀尹直升官,才有所用。[3]
明孝宗即位。萬安被逐,李孜省入獄,尹直告老還鄉。尹直在泰和閒逸地渡過了14年。
1496年,尹直祝賀皇帝的生日,並且提出回京任職,被拒絕了。
2見解
尹直闡述了明初官學理論。
明初的三個大臣,楊士奇、楊榮、楊溥被稱為「三楊」。很多人認為:「三楊」時期,大明王朝比較穩定。尹直則指出:
第一,朱元璋在洪武年間制定了法律和稅收制度,明初經濟與「三楊」無關。
第二,「三楊」的基礎,是老鄉關係,地方派系。
第三,「三楊」不講鬥爭,一團和氣,致使大太監王振當權。
3著作
《北征事跡》袁彬(明)撰 尹直 錄
《名相贊》五卷
《皇明雜錄(明雜錄)》
4相關史料
《明史 列傳第五十六》
尹直,字正言,泰和人。景泰五年進士。改庶吉士,授編修。
成化初,充經筵講官,與修《英宗實錄》。總裁欲革去景泰帝號,引漢昌邑(昌邑王劉髆)、更始(漢更始帝劉玄)為比。直辨曰:「《實錄》中有初為大臣,後為軍民者。方居官時,則稱某官某,既罷去而後改稱。如漢府以謀逆降庶人,其未反時,書王書叔如故也。豈有逆計其反,而即降從庶人之號者哉!且昌邑旋立旋廢,景泰帝則為宗廟社稷主七年。更始無所受命,景泰帝則策命於母后。當時定傾危難之中,微帝則京師非國家有。雖易儲失德,然能不惑於盧忠、徐振之言,卒全兩宮,以至今日。其功過足相准,不宜去帝號。」時不能難。既成,進侍讀,歷侍讀學士。
六年上疏乞纂修《大明通典》,並續成《宋元綱目》,章下所司。十一年遷禮部右侍郎,辭,不許。丁父憂,服除,起南京吏部右侍郎,就改禮部左侍郎。二十二年春,召佐兵部。占城王古來為安南所逼,棄國來求援。議者欲送之還,直曰:「彼窮來歸,我若驅使還國,是殺之也。宜遣大臣即詢,量宜處置。」詔從之,命都御史屠滽往。貴州鎮巡官奏苗反,請發兵,廷議將從之。直言起釁邀功,不可信。命官往勘,果無警。是年九月改戶部兼翰林學士,入內閣。逾月,進兵部尚書,加太子太保。
直明敏博學,練習朝章,而躁於進取。性矜忌,不自檢飭,與吏部尚書尹旻相惡。直初覬禮部侍郎,而旻薦他人。直以中旨得之。次日遇旻於朝,舉笏謝。旻曰:「公所謂簡在帝心者。」自是怨益深。後在南部八年,鬱郁不得志,屬其黨萬安、彭華謀內召,旻輒持不可。諸朝臣亦皆畏直,幸其在南。及推兵部左、右侍郎,吏部列何琮等八人。詔用琮,而直以安、華及李孜省力,中旨召還。至是修怨,與孜省等比。陷旻父子得罪,又構罷江西巡撫閔珪,物論喧然不平。刑部郎袁清者,安私人,又幸於內侍郭閏。勘事浙江,輘轢諸大吏,吏部尚書李裕惡之。比還,即除紹興知府。清懼,累章求改,裕極論其罪,下詔獄。安、閏以屬直,為言於孜省,取中旨赦之,改知鄖陽。
孝宗立,進士李文祥,御史湯鼐、姜洪、繆樗,庶吉士鄒智等連章劾直。給事中宋琮及御史許斌言直自初為侍郎以至入閣,夤緣攀附,皆取中旨。帝於是薄其為人,令致仕。弘治九年表賀萬壽,並以太子年當出閤,上《承華箴》,引先朝少保黃淮事,冀召對。帝卻之。正德中卒,諡文和。
贊曰:《易》稱內君子外小人,為泰;外君子內小人,為否。況端揆之寄,百僚具瞻者乎!陳循以下諸人,雖不為大奸慝,而居心刻忮,務逞己私。同己者比,異己者忌;比則相援,忌則相軋。至萬安、劉吉要結近幸,蒙恥固位。猶幸同列多賢,相與彌縫匡救,而穢跡昭彰,小人之歸,何可掩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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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史 列傳第五十六》